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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直接干预顾雏军案 打电话不许放人

www.creaders.net | 2014-08-11 10:11:06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北京时间8月11日,新浪微博认证为格林柯尔集团创办人顾雏军的微博发布了一则微博称:“佛山中院继续肆无忌惮枉法抢劫我的个人财产,这个真实事件充分证明了如果不彻底清算周永康这十年来法制倒退的罪行,就不可能让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司法事件当中。”

  随同微博发出的还有一封顾雏军致佛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陟云的公开的《抗议信》。该抗议信称,其在8月1日收到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顾雏军财产分配方案》[(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2号]’文件,为枉法抢劫顾雏军个人财产‘抢劫方案’通知书”。

  顾雏军在抗议信中指出,在2006年顾雏军案审理期间,“最高检察院领导曾集体认定‘本案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做不起诉处理’的决定的,最高检的领导于2006年3月25日发函指示广东公安放人,同时为了拯救格林柯尔系五家上市公司已到了最后关头的重组,保护已经面临下岗的55,000名员工的切身利益,最高检在2006年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放人的督办函。就在我将要被释放前的几个小时,周永康违法打电话给广东公安,不许广东公安放人”。

  该抗议信主要是对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发出,指出陈陟云作为“佛山市法院院长,当然知道最高检是中国唯一有权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机构,而时任公安部长的周永康是无权推翻最高检不起诉决定的,当时您已经是佛山中院的副院长,您显然应该知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检对公安部办的刑事案子有监督权,也有纠正错误的权力,我坚信您这位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高才生肯定应该知道周永康这种推翻最高检不起诉决定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那么从这一刻起,我说这起刑事案件是一件违法案件,您不会不同意吧!如果在中央十八大后已经把依法治国提高到空前高度的今天,特别是马上就要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依法治国的今天,您如果依然认为这起刑事案子不是违法案件,那么全国人民都应怀疑您阁下是否具备胜任佛山中院院长的职业操守。”

  以下为该抗议信全文:

  尊敬的佛山中院陈陟云院长:

  我在8月1日居然又收到贵院枉法抢劫我个人财产“抢劫方案”通知书,见附件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顾雏军财产分配方案》[(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2号]。

  这次贵院公然准备抢劫的完全是我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

  1 非法变卖我个人持有的北京银行(60116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60777股抛售所得8,425,735.11元(1人民币约合0.16美元,下同)和股票分红款187,625.30元,合计8,613,360.41元。

  2 非法甩卖我的住房得款315万元,以及非法甩卖我弟弟的住房得款225万元,合计540万元。

  3 非法抢劫我在美菱电器(000521,股吧)任董事长期间工资银行账户上的劳动所得的工资207,752.86元。

  正像前几次贵院非法抢劫我和我公司的财产一样,我这一次更加不服贵院的财产分配方案,我再一次对贵院“抢劫方案”(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2号提出异议,并随这封抗议信一起邮寄异议书,同时再一次寄出“关于申请佛山中院启动院长纠错再审程序的申请书”。

  我非常震惊的是:在7月29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对周永康立案审查的消息之后,贵院竟然还有胆量在7月30日再一次启动抢劫我个人财产的抢劫方案。您作为我刑事案件一审法庭的审判长,您完全知道此案是周永康一手遮天操纵的冤假错案,而且是周永康亲自批准抓人的案子,您也完全知道当时的最高检察院领导集体认定“本案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做不起诉处理”的决定的,最高检的领导于2006年3月25日发函指示广东公安放人,同时为了拯救格林柯尔系五家上市公司已到了最后关头的重组,保护已经面临下岗的55,000名员工的切身利益,最高检在2006年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放人的督办函。就在我将要被释放前的几个小时,周永康违法打电话给广东公安,不许广东公安放人。您当然知道最高检是中国唯一有权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机构,而时任公安部长的周永康是无权推翻最高检不起诉决定的,当时您已经是佛山中院的副院长,您显然应该知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检对公安部办的刑事案子有监督权,也有纠正错误的权力,我坚信您这位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高才生肯定应该知道周永康这种推翻最高检不起诉决定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那么从这一刻起,我说这起刑事案件是一件违法案件,您不会不同意吧!如果在中央十八大后已经把依法治国提高到空前高度的今天,特别是马上就要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依法治国的今天,您如果依然认为这起刑事案子不是违法案件,那么全国人民都应怀疑您阁下是否具备胜任佛山中院院长的职业操守。

  在刑事案庭审期间,您向我保证“哪怕副院长职位被撤,也要依法判决此案”,我出狱后,我的律师告诉我,你们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都主张此案不成立,应判所有被告完全无罪,并且您和您的同事也多次向上级法院据理力争这一点。然后就是感到绝望的贪官污吏团伙范福春(原证监会副主席,现已退休,任中石油独立监事)、刘兴强(原广东证监局局长,现任大连商品交易所理事长)、陈云贤(原佛山市顺德区委书记,现任广东省副省长)向周永康卖身投靠,周永康在得知我和我的同事完全无罪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他自己的利益集团中的爪牙,以朕即法律的帝王姿态又一次做出了判我重罪的批示。范福春、刘兴强打着沙皇周永康批示的旗号向你们的上级法院疯狂施压,刘兴强的情妇曾怡拿着中国证监会的介绍信,也打着周沙皇批示的旗号,不停地向你们和贵院审判委员会施压,作为佛山市长的陈云贤也疯狂地向贵院的领导施压。在2007年中央十七大周永康进了常委,并当上中央政法委书记之后,贵院和贵院的上级法院最后的抵抗就被范福春、刘兴强、陈云贤、郑少东彻底摧毁了。一个逆转中央十六大深化改革大好形势的典型冤假错案就这样炮制出来了。最终在一审判决书中,你们合议庭不得不判我们有罪,重判我十年有期徒刑,在我的同事姜宝军当庭的“祸国殃民”的叫骂声中,我看到您和另外两名法官的痛苦和无奈。

  令您没有想到的是,您却因此得到嘉奖,在2008年1月30日一审判决之后,您不仅没有丢了副院长的乌纱帽,而且还在2008年2月立即被提升为佛山法院院长。我在铁窗中的猪狗囚食显然没有也不会影响您在升官庆贺酒宴上满座高朋对美酒佳肴的胃口。当您把您头顶上法律的天平摔碎在周沙皇及其走狗的权杖之下的时候,赏赐来得何其快也!令您更没想到的是:自从周永康用权力奴役法律炮制了这个冤假错案之后,从此上行下效,各地方官员马上就心知肚明理解了:不管有罪无罪,所有的民营企业家皆可收拾,没罪伪造证据也可入罪。在民企老板的汽车后备箱里放上两支手枪,立即就以黑社会罪抓人判人。最终演变成重庆的打黑故事,几乎一网打尽了重庆民企的各种大鱼。如果周沙皇的死党薄熙来继续主政重庆,那些漏网的小鱼小虾长成大鱼龙虾之后,还会再被一网打尽。大量的民企老板因此被吓破了胆,举家移民者如过江之鲫。

  当您差不多每天都能听到这些无法无天的违法故事发生的时候,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高才生,您肯定知道您就是这些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作为一个中级法院院长,您痛苦不堪,不得不用诗词来麻木自己,您说“在信仰缺失的年代,有时诗词就是一种信仰”,痛苦常常令您深夜无眠,四更天写的诗词充满了对生命的厌倦和对人性的诘问。然而,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您终于在这个信仰缺失的年代成为一名甚有名气的中生代诗人。一个无力守护法律信仰的法院院长迷失了,一个忧郁而厌世的诗人在中国诗坛上冉冉升起。

  您当然知道科龙诉我挪用科龙资金的民事案子是十分荒唐的,我还是愿意再重复一遍在这些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太多违法行为,特别是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16个民事判决书均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

  (一)剥夺了我本人及其作为格林柯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庭审和答辩权,程序严重违法。

  我因刑事案件一直被羁押于佛山南海看守所,在收到贵院的民事开庭传票后多次书面申请要参加庭审。为查明案情,贵院也应将我提押到庭参加庭审。但贵院既未批准也没有作出裁定,更没有让我参加庭审。最后缺席判决。贵院的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非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缺席判决。贵院枉顾法律的规定及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要求,擅自开庭并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二)贵院关于调查取证问题程序违法。

  1、贵院不调取毕马威报告原件不采纳毕马威报告的公告、以及没有作审计或鉴定,属程序违法。

  一审过程中,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针对科龙等的举证,举出了科龙关于毕马威报告的公告,科龙委托毕马威审计的报告以及科龙2005年年报等有力证据,充分证实所有占用款事实上不存在。用科龙公开的资料,来证明科龙的起诉是虚假的,这应是最有力的举证。为了更清楚地证明16个民事案件的事实,如果不采用毕马威报告,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还向贵院提出审计鉴定请求,要求贵院对两系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做一个全面的审计,以更好了解案情,还原事实真相。贵院竟然以申请的事项对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为由对申请不予采纳,在没有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判决。

  2、贵院有能力调查而不调查,且存在严重不公平的现象。

  由于我受刑事案件的羁押,格林柯尔系公司被停产协助调查,有关财务帐册被扣押,取证能力受到限制,无法调查到与16个民事案件相关的直接证据,于是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且这些证据都是真实存在的,如科龙的年报、毕马威报告原件等等,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也提供了准确地址,但是贵院并不依职权取证,导致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权利被剥夺,利益最终受到严重损害。

  而且贵院还依科龙的申请对科龙应该提交的证据批准其不提交,对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提出的申请都一律予以否决,这种完全偏向一方的做法让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深感贵院对法律的玩弄,中国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被贵院损害殆尽,其最终结果就是作出错误的枉法裁判。

  另外,在16个民事案件中,贵院支持纵容科龙,如同意科龙缓交财产保全费却不同意我们缓交上诉费;协助科龙调查取证却拒绝我们的取证申请;完全采纳科龙的无理要求却对我们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等。正是这些非法的财产保全以及偏听偏信偏帮作出的裁判直接造成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重大损失和损害。最重要的是,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所有财产都被查封,这些财产法律上都还是属于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虽然不能自由支配,但为了实现司法最低的程序正义,司法机关应当保证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如反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等,以及实现这种正义的最基本保障,如从被保全查封的财产中支付上诉费用等。贵院不但不保障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权利,还成为了协助科龙抢劫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财产的帮凶。

  (三)贵院故意让16个民事案件无法进入二审程序,严重损害了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

  一审判决后,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同时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以及从贵院被查封的6.8亿现金中优先支付上诉费等的申请。在诉讼未经终审判决之前,上述财产仍然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自己的财产保证自己能够行使基本的诉讼权利,这些请求都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最低的程序正义权利。而且,上诉后如果胜诉,那么承担诉讼费的应当是科龙而不是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但是,贵院和广东省高院无视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上诉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机械执法、唯利是图,没有收到上诉费后就驳回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上诉,无视其诉讼费的收取最终无任何问题的事实(后来在执行中,法院的所有费用一分不少的全部收取到了),使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上诉无法进入二审进行实质性审理,失去了最早纠正贵院的枉法判决的机会。

  在这些民事案件中,贵院的法官完全无视各项法律规定的疯狂举动,看似十分荒唐且难以理喻,难道贵院的法官真的是完全不懂法的疯子吗?不是,这一切荒谬绝伦的行为都只是由于贪官污吏团伙范福春、刘兴强、陈云贤、郑少东拿着周沙皇的圣旨疯狂向法官施压的结果。刘兴强的情妇曾怡拿着证监会的介绍信,有一段时间,几乎每天在贵院上班,不断以沙皇周永康这个中央首长批办的案子向贵院施压,这些民事案子中所谓的“债主”科龙不急,反而是贪官刘兴强很急,贵院的法官都十分反感这个女人,可是任何法官也不敢违反周沙皇的批示,最后,法官不得不枉法判处了这些形同抢劫的民事判决。正是由于周沙皇批办的案子,在十八大之后,甚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贵院仍然全力执行这些无法无天的抢劫行为。根本不在乎十八大以后中央依法治国的推动力越来越大,完全不计后果,贵院可能是坚信周沙皇定的案子,谁也翻不过来,最高政法权力压住的案子都是铁案,顾雏军一介草民,蚍蜉撼树,自不量力。这就是中国老百姓无法理解去年那一场“依法”抢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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