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调整惩治贪腐刑责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昨联合发布贪污受贿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将贪污受贿死刑金额,明确为三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同时明确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意味早前被判无期徒刑的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和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等一大批贪腐高官,须将牢底坐穿。
贪300万元以上可即判死
官方传媒报道,「解释」对贪污受贿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一九九七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为三百万元以上。「解释」又规定贪污受贿三百万元以上,可判处立即执行死刑,若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解释」亦明确终身监禁适用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判终身监禁。并规定,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追赃不设时限一追到底
有分析指出,该「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包括薄熙来、周永康等近年查处的一大批涉贪腐官员,将服满刑期,不会获得任何减刑抑或假释的机会。
此外,最新的「解释」亦扩大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于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受贿额做出规定,指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该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违法所得财物追缴不设时限,一追到底,防止「因罪致富」。
另有内媒指,近年至少有十二名官员「死缓」减为无期,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前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并指内地被判入狱贪官获减刑比例高达七成,一般囚犯仅有二至三成人获减刑;而通过写稿、参与文体等活动「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出」,已成为贪官获减刑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