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法院如同强盗!吉林男子于润龙,十二年前被警方指「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将他的四十六公斤(kg)、现值一亿四千八百万港元的黄金充公。虽然后来法院判他没罪,但他的巨额黄金却一直无法讨回。于一直要求当局以《国家赔偿法》向他赔偿,但当局一直久拖不决,一直没有下文。当地警方最近只愿赔偿当年贱价沽售黄金的款项,但于直言无法接受。
于润龙在吉林省桦甸市承包金矿,并且开店收购黄金,与妻子一起经营,原以为可赚到第一桶金的他,却在二○○二年九月完全被改变了。当年九月二十一日,于带着六条大金条、十三条中型金条、十四条小金条及八条迷你金条,共重逾四十六公斤的黄金,开车到黄金市场转售时,在一个收费站被警员截停,指他违反《金银管理条例》,将他拘捕。当时内地《金银管理条例》规定,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违法,但桦甸是内地产量第八的黄金县,当局早已默许民众淘金、卖金。
二○○三年四月,当局更以「非法经营」将于润龙起诉,其间《金银管理条例》有变,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检方却执意起诉,最终法院乃判于有罪,但却免予处罚。于不服,提出上诉。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他无罪。
被关押接近三年的于润龙离开看守所后,开始维权,讨回他被当局充公的黄金。他追查发现,当年警方竟将这批黄金搬到当地银行贱价沽售,将三百八十万元(人民币.下同)汇到警方自己的户口,怀疑警方中饱私囊,质疑没有把这笔款项上缴国库。于的案件引发内地不少法学专家研究,更一度成为二○○四年国家司法考试中的题目,标准答案为「被查扣的黄金,应予返还」。于于是以《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最初当地警方只愿赔偿四千多元,及后他不服上诉,争取到四万多元,但这与于要求的总额相差很远。
为了维权,于润龙多年来往返桦甸及吉林市之间逾二百次,其间更两次被警方送进看守所,但他仍不放弃。近日一名吉林市公安局的高层与他会面时,问他说:「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于认为他被捕时黄金每克仅九十元,现在已升至二百五十元,他希望当局以黄金现价计算他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