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表示,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威尔逊,因证人供辞大相迳庭下,疑点利益往往归被告,亦即陪审员认为威尔逊与布朗对峙时「可能」采取自卫行动或「在作为警员的个人权限里」使用致命武力。专家指出,美国陪审团机制下,当负责执法的警员涉犯事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倾向尤其明显,布朗命案证人供辞不一,进一步增加起诉难度。
正如检察官麦卡洛克所言,「大陪审团的职责是釐清事实与想像」,不等同于审讯,所以它只能在相信威尔逊有「可能理由」干犯罪行下提出检控决定。陪审员由始至终要答的问题是:在当时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否合理?
威尔逊曾为开枪辩称,他认为6呎4吋高、近300磅重的布朗对他或别人构成死亡或重伤威胁。
验尸证死者有攻击警员嫌疑
目击者有人称最先动手的是威尔逊,有说是布朗,有人初指布朗背部中枪,验尸报告出炉时却改口。结果,验尸报告佐证威尔逊可能自卫:布朗背部无伤,前胸中5至7枪,头顶有致命伤,显示他迎向警员有攻击嫌疑,不是传闻所谓背向威尔逊或停下来高举双手。
加州大学欧文分校法律教授切梅林斯基(Erwin Chemerinsky)说:「大陪审团是用来保障『潜在被告』的。在将一个人提堂前,它要确定,检察官有说服公众可去执行手令的充分证据。」
美国最高法院过往针对警员开枪的裁决多对警员有利,反覆裁定警员有权在阻止罪案或认为自身或别人生命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
「裁决非代表开枪警无做错」
刑事辩护律师沙梅尔(Mark Schamel)指出,在美国警员接受的训练中,若认为某人有致命威胁,不应开枪警告或对方的脚部,而是「向中心射击,直至威胁消除」,布朗案陪审员也会被告知这些资讯。沙梅尔又称,这次决定不表示威尔逊是「无辜的」:「大陪审团没有解释所发现的东西或对证据作出评语。这仅仅表示,他们没有找到可能理由,不代表那名警员没有做过任何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