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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钓鱼岛的最早文献出自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称该岛为钓鱼屿。在随后的几百年间,钓鱼岛不时出现在各种明清政府文件中和政府海图里,并有记录显示慈禧曾将钓鱼岛作为领地赐予某大臣。但中国人从没有人在钓鱼群岛上居住。
公元1894年,中日爆发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向日本求和。公元1895年1月14日,中日甲午战争已近尾声,日本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在钓鱼岛建立标国标,正式划入日本版图。三个月后的4月17日,中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条约又指明两国将按照此一条款,以及条约粘附的台湾地图,另行划定海界。该地图由日方绘制,当中并不包括钓鱼台。中国把辽东半岛、台湾、澎湖诸岛之权及该地城垒、兵器制造所及国有物永远割给日本。《马关条约》还包括了中国确认朝鲜国为独立自主国家。
自1910年到大约1940年,最多时有大约280名日本临时居民生活在钓鱼群岛上采集信天翁羽毛。
1945年美军占领琉球群岛时也一并占领了钓鱼群岛。同年7月26日美国、中国与英国三国的领袖发布日本投降的条款《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条款。波茨坦公告的第8条确定“日本的主权必须限制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其他我们决定的小岛。”日本的主权仍然存在,但由外国军队行使管制权。
二次大战后,国际局势迅速滑向东西对抗。被美军占领的日本于1951年9月8日与不包括中国苏联在内的同盟国签订停战协议《旧金山和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注明琉球群岛被放入联合国的国际托管制度,但并没有谈到钓鱼群岛。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在《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前七个小时签订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日华和约》、《中日和平条约》、《中日和约》、《台北和约》、《日台条约》。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二条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并于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规定。《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标志着同盟国对日本军事占领的结束,日本的主权得以完全恢复。同时,包括《波茨坦公告》在内的军事占领时期的政策与条约全部失效。《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朝鲜、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所有权利。第三条规定,日本将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被放入联合国的国际托管制度(international trusteeship system)的提议、美国作为唯一的管制者(trustee / administrator),美国获得对琉球和其居民的管辖、立法和司法权。第十条是与中国相关权益,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的《辛丑条约》中与日本方的“北京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旧金山和约》推翻了《辛丑条约》中与日本方签订的“北京议定书”,但并没有推翻《马关条约》。换言之,《马关条约》仍然有效,除非那些在《旧金山和约》中涉及到的领土领海和权利。
在签订停战协议《旧金山和约》随后的20年间,美军仍然占领和管制着琉球群岛和钓鱼群岛。1969年美国表示将把琉球群岛和钓鱼群岛交还给日本。1971年6月11日中华民国政府表示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同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发表了类同的表示。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钓鱼群岛连同琉球群岛正式交给日本。
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发表联合公告建立外交关系,双面只字未提钓鱼群岛。按中方原意,希望将《中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复交三原则之一)这一条单独写入联合声明,但最终中方同意采用日本外相发表谈话的形式由日方单方面宣告该条约的结束。《中日联合声明》的第3条款内容是“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而《中日联合声明》不是两国的正式法律性文件,只是两国在政府领导人就双方共识的联合声明。一直到6年后的1978年,两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中的原则才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但其具体内容没有包括《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条约有效期为10年,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1978年日本民间组织在钓鱼岛建立灯塔。
需要说明的是,自1895年日本内阁将钓鱼群岛划入日本版图时,双方政府和民间都有文件文书将钓鱼群岛认作对方领土。
纵观钓鱼群岛的各个事件和文献,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观察结果:
1,尽管美国将琉球群岛和钓鱼群岛一视同仁,但在日本的眼里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不然,1895年日本内阁决定就毫无意义了。在中国眼里,两者显然也是有区别的:琉球是蕃属,而钓鱼群岛是自己的无人岛。
2,历史上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都没有包括钓鱼群岛。因中国战败求和的《马关条约》,今天仍然有效,除非那些在《旧金山和约》中涉及到的领土领海和权利。但没有包括钓鱼群岛的内容。由美国、中国与英国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条其实直接与钓鱼群岛相关,但已经被《旧金山和约》终止。《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方“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更何况早在21年前就被《旧金山和约》终止。而得到《中日和约》背书的《旧金山和约》完全没提钓鱼群岛。换句话讲,当缺乏法律文件为依据是,实际占领将扮演重要角色。在这方面,日本明显占有优势。日本的实际占领包括最初的建立国标,临时居民的占据到现在的实际管辖。倒是美国占领期间有联合国托管系统为法律依据。
3,在美国有没有权力将钓鱼群岛的实际管制权交给日本这个问题上,其本情况与硫球群岛是类似的。不同的是钓鱼群岛没有本地居民作为受益者(beneficiary)。信托概念是普通法系里的概念。一般而言,信托的建立者(appointor)是一次性关系,一旦任命了管制者(trustee),建立者的任务完整。除非在信托条款中有特别注明,不然建立者连更换管制者(trustee)的权力都没有。管制者除受到信托条款和法律的制约外,可以行使任何权利。但管制者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不可侵吞财产。从这层法律关系上来看,美国是永远不可能拥有钓鱼群岛主权的。事实上,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与各个管制者的关系并不是一个任命关系,而是一个法律承认关系。各个管制者的管制权都是依赖武力获得的。联合国的托管体系中的所有先例,当托管关系解除后,都是由受益者,即当地居民决定主权。唯一例外的是硫球群岛和钓鱼群岛。美国将硫球群岛的主权交给了日本。在钓鱼群岛缺乏受益者情况下,美国当仁不让行使了管制者的特权,也将钓鱼群岛的主权交给了日本。从法律角度看,美国的行为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
4,问题是,如果钓鱼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历史怎么会让美国人来行使它的合法的管制者的权力的?换句话讲,为什么中国的固有领土变成了联合国的托管地?这于是出现了历史上很滑稽的一幕:中国与美国以及其他同盟国浴血奋战打败了敌人后,美军凭什么占领了盟国的钓鱼群岛?如果只是因为美军出军早而占领了盟国的领土,那战后就应该还给中国。即便美军误会了,那中国民国政府也应该向美国提出正式照会。中国民国政府没有这样做。今天,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当时的中国民国政府内外交困,已经不可能关心这些无人岛了。
结论:从国际角度来看,如何确定钓鱼群岛的主权并没有有效的历史法律文件可以依赖。在这样的情况下,丛林原则于是成为主权的依据。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百多年来日本在历史的各个时期都比中国更接近钓鱼群岛的主权,最重要的是1972年以来日本实际占领了钓鱼群岛。中国在历史上曾经拥有过钓鱼群岛的主权,但这个主权在1895年被日本武力夺走了。1945年时中国本来有机会阻止美国从盟国手里夺取领土的行为,但中国没有这样做。于是机会来了又走了。中国永远失去了钓鱼群岛吗?很可能。除非中国按照丛林原则用武力夺回来。即便这样,中国仍然面临着法律上的漏洞,那就是,日本现在对钓鱼群岛的主权完全可以理解为同硫球群岛一样始于1972年的美国管制权的转让。如何解决这个法律上的漏洞?唯一有效解决的方法就是将日本永久性地纳入中国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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