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陆媒报道,近期发生一起遗产分配与银行间纠纷,一名上海的樊老先生(化名)去世后,由另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化名)拿著樊老先生开具3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并称是留给他的遗产,但银行一度因为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杨老先生的取款请求而闹上法院。
根据了解,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两人交情甚好且樊老先生父母都早已过世。杨老先生在庭审中表示,2016年3月樊老先生订立一份自书遗嘱,部分分配给亲戚后,馀下作为孤老馀生所用,并在去世后将剩馀的钱交给监护人杨某医生,也就是杨老先生。
杨老先生表示,据此,自己被指定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有权提取樊老先生的银行存款,并按樊老先生遗嘱或法律规定分配遗产。但持储蓄存单到被告银行的柜台处办理相关业务,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被继承人樊老先生在被告处开立的帐户中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而被告的某银行支行方面则辩称,未参与遗嘱的签订过程,强调无法辨别遗嘱真伪,而后法院判决认为,樊老先生在被告银行处开立了涉案帐户,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约关系。死亡后帐户内资金的支付请求权即构成遗产。
同时樊老先生署名的2019年4月的自书遗嘱字迹清晰、表达顺畅,现无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没有无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或存在导致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因此对该份自书遗嘱,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当地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老先生支付涉案帐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