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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限制放宽 大陆新娘可汇10万美元回娘家

www.creaders.net | 2005-03-03 20:26:35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台湾联合报记者陆倩瑶4日报道,大陆反分裂国家法公布前,台湾政府再释出善意,放宽两岸汇款限制。民众赴大陆旅游团费、对大陆出口退回货款等相关费用,准许汇至大陆;尚未获取在台居留证的大陆新娘,也可以汇钱回娘家了,但每笔额度不得逾十万美元。

金管会昨天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除了放宽两岸汇款项目,也开放OBU及海外分行,可以对间接赴大陆投资台商办理授信;并且放宽金控海外子银行到大陆设办事处。上述规定,将使台湾金融机构增加对台商授信金额。

现行规定,OBU与海外分行得直接对大陆地区台商授信,但对通过第三地、间接在大陆投资的台商,无明确规范,长期以来,台商大多通过境外子公司跟本国银行OBU往来。此外,金管会发布的新版法规虽仍有授信余额净值的「百分之三十」、与「无担保授信不得逾百分之十」限制,但计算净值基础,由原本「OBU」,扩大到「OBU」及「海外分支机构」,两者合并计算后,总授信金额将提高。

同时,本国银行OBU与其海外分行授信对象,除了海外台商与大陆台商之外,另增行「第三地区法人」,放宽对境外子公司授信供大陆地区使用限制。

金管会指出,本次修法目的在,因应民间对大陆地区汇款需求,同时为因应两岸经贸往来之需求,增加汇银办理对大陆地区导出款项目放宽海外台商与大陆台商,与其海外及大陆地区之子公司汇回股利、盈余再导出款,导出金额不得大于汇回金额,台商不用担心钱汇回来后,就汇不出去。

此外包含对大陆地区出口货款退回之汇款、经许可赴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之办公费用汇款、赴大陆地区观光旅行之汇款、均在放宽之行。另同时放宽大陆人民及未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外侨居留证或领有相关居留证有效期限未满一年的个人,在台地区所得及未用完资金之汇款,但每笔结汇金额不超过十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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