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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律师:应该驱逐赖昌星

www.creaders.net | 2005-03-15 19:45:06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环球华报记者尹琳报道,在中国远华走私案要犯赖昌星难民申请上诉案被驳回的一年零一个月后,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温哥华联邦法院对赖昌星上诉的裁决举行审议。两天的审议之后,赖昌星的律师梅特斯(David Matas)表示,他无法判断法庭将如何做出判决,但是如果赖昌星败诉,将很可能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申请难民资格。

梅特斯是在15日下午授证结束后发表此番言论的。他在法庭上力图证明赖昌星具备难民资格、无罪并且如果回到中国可能遭到政治迫害,以争取其当事人能够留在加拿大。梅特斯接着表示,“法庭暂时不会作出裁决,至少还要等待一到两个月的时间。”

昨日的授证过程主要由联邦政府律师雷斯妮克(Esta Resnick)对梅特斯14日提出的质疑进行反驳。首先,雷斯妮克指出赖昌星根本不符合难民申请条例。根据加拿大难民法,难民必须在五个方面遭受迫害:种族、国籍、宗教、社会团体和政治观点。而赖昌星的案例不符合其中任意一条。现有证据表明,赖昌星在中国犯有经济罪,应该适用于驱逐条例,而非引渡条例。

关于有关证据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可信的质疑,雷斯妮克以多份中国调查员提供的证人证词为例,指出这些证词都是自愿提供的,证人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和压力。陶咪第二次提供证词时,曾被问及是否同意有中方调查员在场,陶咪并无拒绝,且同意作证时录像。

此外,雷斯妮克指出,中国给加拿大的外交公函已经保证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专家指出,根据以往的经验,在具有国际影响的事件中,这种外交承诺是具备可信性的。而且,中国在对加拿大的外交承诺中从未失信过。

在14日开始的新一轮审议中,梅特斯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他用了4个多小时,围绕移民部长所提证供的可信度、赖昌星夫妇对受到迫害的恐惧,以及中国政府外交承诺的可信度展开陈述,力图证明移民及难民部拒绝赖氏一家的难民申请存在法律不当之处。

梅特斯指出,移民部长主要依赖中国政府提供的调查证据,而且是基于平衡可能性标准(Balanced Possibility)来评估这些证据的可信度,并没有采用要求更高的合理可能性标准(Reasonable Possibility)对证据进行评估。衡量证据可信度的标准是错误的。他特别提及主要证人、远华集团秘书陶咪曾被中国调查员长时间禁锢、24小时监视,并且其向加国人员提交证词时,有中方调查员在场,并不是在机密情况下进行。他质疑陶咪提交的证据受到刑讯逼供影响,而非出于自愿,不具可信性。

梅特斯还力图证明,赖昌星夫妇惧怕遣返中国后受到迫害,这点符合难民要求范畴。难民定义包涵两方面,一是迫害,二是迫害与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观点和社会团体有关。他将赖昌星所拥有的远华集团归类为社会团体,并认为赖昌星所恐惧的迫害与政治观点有关。他列举多份报章报道,称中国政府并没有对赖昌星进行起诉,就先入为主认为其有罪,这是政治观点。

梅特斯并对中国政府的不判处死刑外交承诺可信度提出质疑,称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是为政府所操控。他质疑,如何在更高层次的法律承诺被违反的情况下,能够确定外交承诺可信。

授证(Certification)审议由联邦上诉庭首席大法官里沙德(Chief Justice John Richard)和两名大法官沙罗(Mdm Justice Karen Sharlow)和马路恩(Justice Brian Malone)共同主持。赖昌星本人并未出席,只由律师代为陈词。

赖昌星及曾明娜夫妇和三名子女于1999年8月14日由香港飞抵温哥华,2000年6月提出难民申请。同年11月23日,赖氏夫妇分别在安省尼加拉瀑布酒店和本拿比家中遭拘捕。拘捕的理由是怕他们会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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