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 > 中国瞭望 > 正文  

湖南赵女士求助海外 为丈夫讨公道

www.creaders.net | 2006-01-24 15:40:32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万维读者网编辑按:中国唯一的国家级民营科技与经济权威媒体、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向民营企业家推荐的刊物《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月刊)2005年10期刊登了湖南赵小琴女士为丈夫龚英甫讨还公道的公开信,以及有关专家对该信的答复。专家认为,有关部门认定龚英甫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能认定龚英甫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经赵小琴女士允许,将原文转载披露于下。


为我丈夫讨回一个公道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维权中心:

您好!我有一事不明,特来信请求指教。

我叫赵小琴,本人参加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15日和9月5日的两次法庭公开审判,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龚英甫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才知道是冤屈了我的丈夫。

我丈夫龚英甫,现年51岁,大学文化,计算机高级工程师,湖南省第九届政协委员,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常委,农工民主党中央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雄军技术成套有限公司经理(国营外贸企业,为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公司全资二级公司),湖南雄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4年9月11日,龚英甫被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票罪嫌刑拘、羁押,10月12日批捕,至今已近1年。经过这么长时间我与办案人员打交道,以及我的律师和亲友从各方面了解到的情况,龚英甫遭遇的,确实是一起司法机构受企业之托,以刑侦和刑事立案方式为企业追债的违法事件。

十年前的1995年,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进口了约四百辆“云雀”微型轿车,由于该公司管理混乱,销售的车款又不归还银行贷款,因此,在1996年,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督促龚英甫负责的湖南省雄军公司接管了华湘公司剩余的一百余辆“云雀”微型轿车,并与华湘公司签订了销车协议。雄军公司经过积极努力,花一年多时间,陆续将这些轿车卖完。由于当时外贸行业严重滑坡,雄军公司三角债缠身,这其中有约四百万元车款没有及时归还华湘公司,而被迫用于还债,部分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了。这是当时一起极普通、典型的两家国营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

华湘公司由于管理散乱,两家企业已有多年没有联系,因此此债务已过了索债的民事追诉期。华湘公司为此就通过关系运作,于2002年向省委、省政法委谎报雄军公司诈骗了该公司千万元汽车款,骗取了当时省政法委领导同志的批示,立案查处,并又私下运作指定到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

办案人员花了不少钱,侦办了近两年,所谓诈骗一说实难以成立,就利用1996年雄军公司职工熊英收到过河北省故城汽贸公司的增值税票有虚开问题(后查实,此税票与雄军公司无任何关系,是天津中汽与河北固城汽贸公司办理的,而雄军公司根本没有利用这张税票冲抵成本以逃税),以虚开增值税票罪嫌先后将龚英甫和熊英刑拘,后又于2004年11月增加了一项合同诈骗罪。10个多月的时间里,办案单位对“虚开增值税票”的问题,后加上“一千万元合同诈骗”问题,作了仔仔细细的侦察调查,里里外外,无所不用其极,包括对龚英甫本人的威逼、恐吓、诱供等。 到今年3月以后,实在查不出什么诈骗之类的问题,而所谓虚开税票问题,也不是雄军公司和龚英甫的责任。办案人员先后多次向龚英甫言说,要他考虑如何还债“了难”。他们送到市检察院的案卷,因证据不足,两次被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仍然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今年五月份后,办案人员直接并通过律师逼龚英甫同意由雄军公司与华湘江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华湘公司方已签字盖章),以恢复华湘公司的索债权。龚英甫明确表示,债务协议可以签,但要依法先放人。华湘公司不同意,用“省委督办”的大帽子压人(我相信,“省委督办”也要实事求是,也要依法办事),并与办案人员联合向检察院施压,长沙市检察院于今年7月28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子到法院后,我的律师才看到了所有公安检察提供的材料,所谓最初以虚开增值税票批捕的四张税票,根本不是公安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龚英甫出示的受票单位为雄军公司的普通税票,公安办案人员完全以讹诈加恐吓,在龚英甫不知情的情况下逼其就范。

公安、检察机关认为:龚英甫被捕的罪名有二:一是诈骗华湘公司汽车,理由是:没有及时交汽车款,而用于拆迁开发和还债,并有隐匿汽车款的行为,在雄军公司持股的雄发公司股权转换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二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龚英甫在庭审中陈述:两项罪名均不成立。理由是:其一、龚英甫是国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为公司发展工作,没有将汽车款拿回家归个人使用或占有,不构成诈骗罪;其二、他从来不知道、也没见过河北省故城汽贸公司开出的所谓四张增值税票,公司财务上也没有将这四张票记帐,与公司和龚英甫个人无关;其三、这是一起国营企业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的范畴,司法机关不应当为另一起企业追债而动用刑事程序。

龚英甫想不通的是: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这二项罪名,二次退给公安机关,第三次为什么向法院提起公诉了呢?

辩护律师认同龚英甫的辩护观点。

反映人认为:龚英甫为国营公司工作,为公家搞企业,不是为个人,假若是诈骗,也是为国家在筹集资金,工人没有占有、或由其个人来使用汽车款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更何况他占有民主党派多职,关押他一年之久了,耽搁多少事务。加之他身患多种病,多次申请取保候审,为什么不能得到批准?

特此反映,请求刊登,以求领导关注,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除去人为干预),查清冤情,讨个公道说法为盼!对此反映,本人表示:如反映不实,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反映人:赵小琴


《来信答复》


赵小琴女士,针对来信所述,现答复如下:

其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略。有五种类型: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能否对上《刑法》规定的五种类型中的哪一种?是关键。首先是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次是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再次是没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更没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也没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被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只是因为城市改造中购买土地拆迁建设资金周转困难,动用一部分汽车款而已。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上,首先要确定犯罪人的资格。本案中是两家国营企业之间的合同货款纠纷,龚英甫只是一家国企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真单位、真人真姓、真销售。

职务行为不代表个人行为。龚英甫是为单位在工作,不是以个人名义与华湘公司和中行签订和履行合同,且龚英甫并没有将汽车或者货款占为已有的事实,没有将合同项下的款物拿回家占为已有。

因此,认定龚英甫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其二、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让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关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来进行财务记帐的会计凭据,同时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没有作为单位会计记帐凭据的,则与单位无关,与法定代表人也无关。

根据来信反映资料,雄军公司法人龚某没有开具、也没有授意或者指示他人为自己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更重要的是,雄军公司根本没有用该来路不明的“发票”记入公司的财务。对雄军公司来说,这张发票没有起任何作用,不能认定龚英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徐国祥 刘梅


相关新闻报道:
   0


热门专题
1
美国大选
6
巴黎奥运
11
中国爆雷
2
中美冷战
7
三中全会
12
李尚福出事
3
乌克兰战争
8
中共两会
13
秦刚失踪
4
以哈战争
9
台湾大选
14
火箭军悬案
5
万维专栏
10
李克强
15
台海风云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