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 > 中国瞭望 > 正文  

回国探亲或要调整了 中国五一黄金周没了

www.creaders.net | 2007-12-08 09:47:55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黄金周期间中国旅游设施超负荷情况越趋严重

    万维读者网记者燕鸣综合报道: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星期五(12月7日)通过法定节假日改革草案:今后的“五一”劳动节,内地民众将不再享有连续7天长假;增设清明、端午以及中秋假日。对于部分回国探亲的海外华人来说,也意味着要重新迁就国内亲友的放假时间而方便团聚了。

    三个黄金周减为两个

  新华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根据这一方案,国家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至11天,3个“黄金周”保留2个,取消1个,同时将除夕、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4个民族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 

  具体上,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

  “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

    增设三个传统节日假期

    据BBC报道,目前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和十一(3天)。根据星期五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五一假期减为1天,同时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

    另外春节的假期虽然仍维持3天,但将假期的第一天由原来的正月初一提前到除夕。

    “黄金周”的弊端日渐显现

    这些修改是在对有关的节假日调整方案进行的网络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查在11月进行,共有约155万人参与调查,约80%支持调整方案。

  1999年中国形成“春节”、“五一”、“十一”3个连休7天的黄金周,为居民远行、购物和休闲提供时间便利,也有助刺激消费;近几年“黄金周”的弊端日渐显现,民众流动数量大幅增加,交通拥挤,旅游安全隐患大增。同时,民众大规模集中出游也导致旅游产品短期内供给不足,旅游景区超负荷接待。

    带薪休假首出台 学者恐实施困难

    除法定节假日外,这次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根据草案,中国将确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中国此前并没有国家法定的带薪休假,有学者表示担心法定带薪休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例如打工者为保护工作机会可能自愿放弃休假等。

    不过支持带薪休假的学者认为,从管理角度讲,带薪休假也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可以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手段。

    附:两个草案看真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

    1、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3、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0


热门专题
1
洛杉矶大火
6
叙利亚
11
三中全会
2
川普
7
苗华被抓
12
中共两会
3
俄乌战争
8
美国大选
13
台湾大选
4
中美冷战
9
以哈战争
14
李克强
5
万维专栏
10
巴黎奥运
15
中国爆雷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5.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