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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色写手盯上高位贪官 一倒台就逮住“抹黄”

www.creaders.net | 2008-09-05 21:45:45  腾讯评论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潘洪其:贪官也有免于被抹黄的权利


  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2006年3月因涉嫌受贿被逮捕,此后湖北某杂志发表文章,称其“凭借几分姿色,傍上了两位副省级高官,竟然官至副厅级”,将尚军渲染成一个“以色谋权”的女贪官。近日,尚军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文章作者张某推上被告席,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安徽市场报》2008年9月5日)

  尚军的遭遇,是近年来贪官被“抹黄”的一个典型例子。所谓给贪官“抹黄”,常常是在一个官员因贪污受贿落马之后,某些写手无中生有编造出该贪官如何以权谋色或以色谋权,如何与情人欢娱缠绵聚散离合等栩栩如生的“纪实新闻”,刊登在一些以“法制特稿”、“人间故事”为卖点的杂志上,并通过媒体转载和网络链接广为传播。这次尚军状告的作者张某,就是一个著名的“桃色写手”,被他“抹黄”的贪官除了尚军,还有原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原安徽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等等。

  张某等“桃色写手”选择贪官作为“抹黄”对象,首先契合了公众痛恨腐败、特别是痛恨腐败官员“既贪且淫”的心理。的确,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贪官大多既搞权钱交易也搞权色交易,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到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原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莫不如此。然而,惩治腐败要以事实为依据,媒体的报道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仅仅是去迎合一些受众的“心理期待”。

  无端给贪官“抹黄”,还反映出了一种颇不正常的社会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一向缺乏权利保护的观念,在有些人看来,贪官既然是犯罪嫌疑人,有的且已被法院判定为有罪,那么,对他们再怎么无情揭露、深入批判、严厉打击都不为过,至于他们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就显得很不重要了。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有的媒体和作者根本“懒得”尊重贪官的正当权利,他们认为,即便自己炮制的“抹黄”文字侵犯了贪官的名誉权,也算不上多么严重的问题。

  原湖北枣阳市市长尹冬桂曾将“抹黄”者告上法庭,终获胜诉。尚军此前也已起诉湖北某杂志并获胜诉,此次她状告“桃色写手”张某名誉侵权,如果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结果当不难预料。法律要严厉惩治贪官,但法律并不能因此放松对贪官权利的保护,不能对各种侵犯贪官权利的行为坐视不管。只有让公众看到,法律能保护好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才能切实维护反腐败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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