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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胡锦涛和俞正声做保 杀人何需偿命

www.creaders.net | 2010-05-28 13:55:20  博讯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中国有句古话叫:朝里有人好做官,现如今中国大陆的老百姓把此话创新升华了改叫:朝里有人好犯罪。古代人民讽刺形容封建王朝贪脏枉法,官官相互可称之为:刑不上大夫,如今刑不上大夫之弟,刑不上大夫之妻,以遍地皆是,从以下二个案子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共在执行法律的随意性有多么强,有钱和有权以及没权和没钱,钱多和钱少、权大和权小之间的差别有多。一、据人民网2010年5月29日报道,身价达数亿元的陕西省咸阳市煤老板朱某被杀,引出延安市原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王治国敲诈勒索罪一案。咸阳市中院日前作出判决,王治国获刑4年。雇凶杀人的子长县原政协常委、县药材公司经理郭红安以及凶手白小红、赫四小被判处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朱某与延安市子长县政协常委、县药材公司经理郭红安签订了合作开发南家嘴煤矿的合同,合作总价2.85亿元。后郭红安有欺诈行为,没有实力合作,朱某便委托延安市原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王治国协调解除和郭红安的合作合同。郭红安也找到王治国,请他以朱某毁约对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朱索要四五千万,王治国同意并提出索要报酬,郭答应。后郭红安看合作无望,遂起杀人动机。当年6月15日零时20分左右,朱某在其住宅小区内被赫四小等人杀死。王治国获赃款200万元。
   
    二、我们在回意2006年4月30日,由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和胡锦涛出面做保的买凶杀人一案,据人民法院网报道,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宜昌宣判。宜刘志祥因在武汉火车站贪赃枉法、无恶不作、欺男霸女,被同事高铁柱举到中纪委。刘志祥得知后肆意打击报复,雇当地黑社会夜闯高铁柱家中将高杀死,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此前,坊间对本案判决结果多有猜测。死缓结果一出来,民间议论激烈,网络上引发“是否判轻”的热议。至今围绕本案讨论的焦点是:刘志祥“雇凶杀人”该不该判死刑?涉案4000多万元被判死缓,量刑标准是不是轻了?该不该对贪官慎杀?
   
    刘志祥曾先后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罪,刘在宜昌市中院接受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与之前所有获罪判“死缓”的贪官宣判词一样,刘志祥案的宣判词也有几句耐人寻味的话:“刘志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所以,虽然犯罪数额巨大,还有雇凶杀人的罪行,刘志祥最终领回了“死缓”判决。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在两年后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死缓”与死刑比起来,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
   
    对此,有评论质疑,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刘志祥讳莫如深,怎么能算是“主动交待”?其次,所谓“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成立。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何来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
   
    针对此案的判决,多位武汉铁路职工向记者表达这样的意见:“判得太轻。”而网络上也有热议,多数网友认为判轻了。一个帖子这样写道:“《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4000多万是多少倍啊?就算他自首立功减了刑,但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啊,而且杀的是举报人,还不算情节严重吗?”
   
    刘志祥案是由“雇凶杀人”突破的,法院对其判决是否过轻,争议之一就在于“雇凶杀人”够不够判死刑。
   
    同为“雇凶杀人”,刘志祥案让人联想到此前被执行死刑的亿万富翁袁宝璟一案。
   
    对比两案“雇凶杀人”情节,有人质疑:“袁宝璟三兄弟也是因为雇凶杀人,虽然提出要向国家捐500亿元,而且也要检举他人,都没有保住三条命,他们与刘志祥应是有可比性的。”
   
    记者注意到,判决中刘志祥雇凶杀害高铁柱,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两字之差,使判决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法院认为,刘志祥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判决中的刘志祥“雇凶杀人”民事部分诉讼,被害人家属邓以华已经在宣判前,在法院主持下,与刘志祥就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记者联系到邓以华,邓以华确认已达成调解,但对赔偿数额的问题予以回避。
   
    刘志祥案的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贪污多少判死刑”的争论。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而有期徒刑最高15年。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贪官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呢?
   
    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由于有湖北书记俞正声穿针引线,刘志祥雇的杀手,事先得到消息逃跑至今,在俞正声和胡锦涛的亲自过问下刘志祥杀雇凶人一罪变成了故意伤害罪,这成了刘志祥保住命的关键,相反延安县政协常委郭红安的雇凶就是实实在在的杀人了,其原因就是朝里没有总书记胡锦涛和政治局委员俞正声的做保,二位凶手也只能做刀下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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