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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国法律专家评加拿大遣返赖昌星

www.creaders.net | 2011-07-24 22:30:19  布斯中文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除非赖将面对的中国警方、检方以及法官能够大幅度改变其一贯做法,否则赖将无法得到国际人权标准或加拿大刑事司法标准所定义的公正审判。周四夜间,加拿大一法院驳回了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作为一名曾经的成功企业家和商人,赖昌星于1999年因受走私、行贿等犯罪指控,离开中国逃往加拿大,但从未获准政治庇护。长久以来,赖昌星一直在申请留在加拿大,而不是被遣返回国受审。暂缓执行遣返令本可以给法院一个机会,进一步考虑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

  就在加拿大外交部长约翰·贝尔德(John Baird)动身访华前不久,加拿大政府似乎已经下决心结束和中国之间围绕赖昌星命运的这场长期争端。据报道,加拿大总理哈珀(Harper)将在近期访华。中国政府显然在不久前就赖昌星回国后将受到的对待向加拿大提供了新的保证,以缓解加拿大对赖昌星人权待遇(死刑,拷打,还是公平审判?)的顾虑。在法院作出上述裁定之后,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首先,接手赖昌星这次申请的移民听证官能否不受移民部部长的意见所左右,对赖的申请给予公正考虑;其次,关于遣返赖昌星的行政决定,其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否适当;第三,中国所作出的保证是否充分。

  我正试图从中国政府那里取得包含这些保证的声明文本。该法院于周四决定没有暂缓遣返的必要,因为在法院看来,执行遣返令不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而且据信赖也不会因被遣返中国而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移民官的决定严重依赖于中国作出的相关保证,如,赖昌星将可以聘请律师,案件将公开审理,加拿大可以派官员旁听,中方将向加拿大提供所有对赖进行的审讯和诉讼的过程记录,加拿大官员将被允许定期探访赖昌星等等。加拿大法院的裁定意见也受到了这些保证的影响,尽管这些承诺存在不少自相矛盾和拐弯抹角之处。赖昌星最早会在周六被遣返,,尚不清楚赖昌星聘请的天才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能否通过进一步的法律操作拖延遣返令的执行。

  赖能否得到公正审判?

  除非赖将面对的中国警方、检方以及法官能够大幅度改变其一贯做法,否则赖将无法得到国际人权标准或加拿大刑事司法标准所定义的公正审判。审理程序中有两个主要阶段需要考虑:1)审判前的调查取证和起诉阶段;2)审判过程本身。由于案件已经发生多年,据信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证据,而他的一些同伙已被判刑,有的甚至已被处决,因此调查阶段应该不超过中国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时限。

  但无论如何,这些时限都是非常宽松的。警方可以将其羁押30天再正式逮捕。检方可以再用7天的时间作出逮捕决定。而在批准对他进行起诉之前,他还可以再被羁押若干个月。

  在这分为两阶段的调查期间,除非调查人员认为该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他应该有权利聘请律师,但在检方认定案件应该予起诉之前,这一权利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到的限制甚至更严重。故在检方考虑起诉之前,律师几乎起不到作用。在起诉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行使完全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获取检方证据受到限制,通常无法自己进行调查,没有足够的与委托人见面的机会,并且在行事、说话时要当心不能被认定为劝说被告修改其在审判前拘留阶段向调查人员所作的陈述。否则律师将受到鼓励作伪证的指控,像近年来无数律师所遭遇的那样。

  在第二个阶段——庭审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受到限制。在中国,几乎所有刑事诉讼(只有2%或3%例外)中,政府方面的证人不会出庭,因此也就不会受到盘问。检方只会在法庭上朗读证人庭审前在被告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呈送给调查人员的证据。而就算被告方可以找到愿意对政府作出不利证明的人,法庭也通常会以“没有必要”甚或是“不公平”(因为检方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为由拒绝其出庭。

  最重要的是,审判法庭无法自己作出宣判。对于如此出名的案件,它必须将自己的建议提交法院上级,包括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这些人没有聆讯案件,甚至可能没有受到过足够的法律培训,但他们听命于法院院长而行事。法院院长本身是政法委成员,该委员会和法院平起平坐,由同级的警察局长、检察长、法院和司法局领导组成,通常由警察局长担任领导,其在党组织中的地位高于法院院长。政法委常常会指示法院如何判决敏感案件。审判法庭的上级法院也可以指示其如何判决案件,此外还有高级党组织、政府和人大官员。可以肯定,按照国际或加拿大的任何标准这都不会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当然,考虑这是一起全世界闻名的案件,中国可能会决定上演一场公正的审判,但这也只会是一场戏而已。

  中国作出的无虐待行为的外交保证是否可靠?上文已经提到过,此案的证据明显不成问题,因此常见的刑讯逼供可能会得以避免。但当赖昌星还在警方的手中、准备接受审判期间,这可能要看赖的态度和表现。真正的问题是,中国政府承诺了哪些具体的条款,用来向加拿大保证在其诉讼期间和必将持续很久的服刑期间不受虐待。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情况不容乐观。律师不大可能起到太大作用。录音可以被纂改并选择性地作为证据。如果庭审是“秘密”进行的,那么旁听公开聆讯的权利就没有意义。每月的定期探访也无甚用处,特别是在中国官员陪同探访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如果被发现他告诉前来探访的加拿大官员任何存在酷刑的线索或者露出伤口,他都可能在回到监狱之后受到严重的惩罚。所以我急切地想知道两国政府就细节问题达成了怎样的约定。

  结论

  这一案件值得关注。尽管需要经过细致的研究才能下结论,但是这一案件的结局似乎已经破坏了加拿大政府的名誉,乃至加拿大司法体系一贯的威严,在此之前,它一直都在与其中所涉及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耐心周旋。大约九年前,在该案件的第一次行政聆讯中,我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故有此文。一旦获得更多信息,我将持续向读者更新案件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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