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在1999年8月13日逃至加国,并同妻子曾明娜和三个子女,长期居住在卑诗省大温地区。经历12年的司法程序和诉讼之后,终在2011年7月21日遭遣送返中国。曾明娜和一个女儿则在2009年自愿返华。由于赖昌星自称在加国生活开支,全靠友人接济,因此他后来成功向加国移民部申请到工作许可,使他可以「自力更生」。
赖昌星跟加国移民部的马拉松式官司,其中一个抗辩要点就是:一旦被遣返,极可能性命不保。赖昌星的代表律师马塔斯(David Matas)则指出,赖昌星在中国不可能获得公平审讯;而且,远华走私案许多涉嫌受贿官员已被判死刑,如果加国把赖昌星遣返,等于要他去送死。
后来中国向加方作出保证不会对他判处死刑。联邦政府的代表律师认为,中国当局就赖昌星案向加国政府作出了「罕见的政治承诺」,因此中国不会在国际社会面前背信食言,否则以后难以说服其他国家把外逃的中国罪犯引渡返回中国受审。在2011年之前,赖昌星也在2006年几乎就被解上飞机驱逐出境。当时,他就自己申请难民遭拒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但遭驳回之后,移民部对他发出遣返令。
不过,在当局执行遣返令前,联邦法院在2007年4月裁定,赖昌星和曾明娜的风险评估有欠周全,并且发还重新评估,令赖昌星夫妇未能成行。
然而,在2011年7月,联邦法院再次就赖昌星遣返作出风险评估,但却裁定指赖昌星返回中国并无「严重风险」,这表明加国已经获得中方确实保证,赖昌星在中国不会被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