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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打老虎面临考验 严刑为何不能遏制腐败

www.creaders.net | 2013-05-06 10:11:06  BBC中文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习近平提出的“打老虎,也打苍蝇”有可能面临考验(资料图片)

  中国和很多国家一样受到腐败的困扰。虽然一直以来既打「苍蝇」又打「老虎」,腐败程度却没有大幅下降,社会上对腐败问题也多有嘲讽。所幸的是中国人和中国政府对腐败问题始终是重视的。

  如果不重视也就不会出现网络反腐的浪潮;如果不重视,也不会颁布很多新的法律法规。有统计表明在过去15年,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新增了至少300多部法律法规以期遏制住各类腐败活动。实际上立法正是构建高质量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反腐败应该依靠的长期策略,而中国上上下下对腐败问题的重视恰是中国反腐败的根本希望所在,也是最需要受到保护的。

  反腐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高官贪腐案件。正在审判中的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因贪腐获重刑恐怕在所难免。在此之后,薄熙来涉贪案件也会很快开庭审理。近些年来,高官因腐败落马最终遭到重判的案例在中国时有发生, 有些甚至被施以极刑,或者长期监禁。

  中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超过5万元的就会被判处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10万元以上的腐败行为就属严重犯罪可被处死。当然,随着腐败涉案金额的不断上升,判处死刑的门槛也越来越高。那些被判死刑的贪官通常受贿达数百万元甚至上亿。普遍认为,中国顶着国际压力,保持对一些腐败分子实施死刑的可能主要是想以此来表明自己反腐的决心。

  然而,严刑之下,我们看到的是腐败手段不仅变得更复杂,涉案官员级别也更高,数额也更大。为何诸如死刑之类的严厉刑罚不能有效遏制腐败?

  反腐效力

  这个问题听起来是老生常谈了。大家通常会把反腐的低效归因于中国法治的缺失。简言之,执政党的权力集中使反腐机构依附于政党,从而导致执法不严。因此,严惩对腐败的震慑力不足,对那些背景显赫和身居高位的贪官们尤其如此。

  此外,掺杂在反腐过程中的政治因素也为很多案件增加了额外的解读。当法律信号和政治信号不断地被混淆于对大要案的处理中,严惩的震慑作用也会被打上折扣。所以,不可否认,影响中国反腐效力的关键问题是反腐机构缺少独立性和带有选择性的执法。

  然而,即使有严格的执法,严惩就能成为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吗?回答仍然是否定的。

  一个简单的跨国比较显示很多腐败程度较低的国家很少依靠重刑来控制腐败。比如新加坡,透明国际连续多年将之在政府廉洁程度方面排在世界前茅,但其对腐败官员的处罚通常是三年以下监禁或是10万新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两类处罚并用。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监禁期会被延长至五年或者最多七年。

  日本近年来的腐败程度也有所下降,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但是,在日本死刑并不适用于腐败人员,更为常用的处罚是罚款以及资格刑,比如五年内不得参加选举。即使因腐败而被判刑,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年。

  与日本类似,美国对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的处罚也是降职,罚款,剥夺享受某些职位之资格,严重的判以15年以下的监禁。在东亚地区,和中国一样对腐败惩处很严厉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对贪官处罚的最高监禁期长达20年。针对情节极为严重的腐败行为,也有可能实施死刑。但是该国的腐败问题甚至比中国还严重。

  由此可见,刑罚本身的重与轻和一国的腐败水平的高与低并不一定直接相关。而且那些执法更严格的国家,并没有简单依靠严刑来维持低腐败水平。

  严刑与制度

  实际上,严刑酷罚多少带有一点一劳永逸的思想,认为杀一可以儆百。但是贪腐和反腐是一个多方博弈的动态过程,并非贪官单方面的决策过程。虽然贪官在拿取贿赂的时候都有投机心理,但是他们通常也要视周围环境和大气候来行动。

  严厉的惩罚会在短期内对贪官有所威慑,他们的腐败行为也会有所收敛。在此情况下,政府在腐败上投入的精力难免会转移到其他领域,对腐败的监督查处也不像先前那么频繁。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员腐败的苗头又会暴露出来。

  这种情形在诸如中国这类资源紧张的国家尤其明显,因为对腐败的日常监督是有成本的,而且监督的边际收益也是逐渐递减的,因此政府会更倾向于用严惩来遏制腐败,从而可以把资金,人力用到其他被认为更重要的事情上,比如经济发展。但是,更严厉的惩罚最终可能只会减少对腐败的监督,而长期来看未必会减少多少腐败行为。

  因此,中国刑法规定的极其严厉的惩罚如无期徒刑和死刑对腐败的遏制作用是有限的。极刑甚至可能是导致对腐败低惩罚率的一个因素。所以需要改变的不仅仅是执法问题,可能还有刑罚本身,以及法律设计的初衷。

  所谓「棍棒之下出孝子」,严刑之下却未必能出清官。相反,严刑还有可能使反腐败陷入到「严惩—腐败收敛—放松监督—腐败重新抬头」的循环当中,而腐败程度整体上未见得能有本质的改进。加上政治因素的掺杂,这种循环还有可能破坏社会对政府反腐诚意和能力的信任,久而久之甚至对腐败和反腐败都变得冷漠。

  此言并非是建议要宽大处理贪官,对于那些因为腐败造成恶性事故,房倒屋塌的贪官,应该严惩,但是严惩之后,严格的监督和体制改革仍是反腐的基本出路。严刑有效的前提是完善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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