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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本人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下,只有警方才能透露和她相关的犯罪证据,这些权利都不应该是一个媒体行使的。”
周日(8月3日)起,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官方媒体大规模报道网络红人郭美美。这些报道不仅引起中国网民的关注,也引发了一场对媒体“未审先判”和“游街示众”报道做法的辩论。
新华社发表了一篇题为《以无耻开启的癫狂,必将有可耻的末日》的文章。该文引用北京大学文化学者张颐武的评论称,“政府和媒体都应尽量在第一时间澄清负能量事件背后的阴暗与含煳,不要留有很大的猜想空间,以致于最后陷于被动。”
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也在其多个频道长时间“起底”23岁的郭美美。报道不仅详细讲述了郭美美通过赌博和卖淫的“发家之路”,还披露了郭美美的家庭背景,称“这个家庭与健康人家的环境有太多不同。”
“游街示众”
官方媒体对一起尚未经过法院审判案件的大肆报道,在中国的社交媒体上引发了争议。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在其微博上质疑央视的做法。“案件没到检察院,电视台就把嫌疑人满世界游街示众,法律何在?人权何在?” 贺卫方在微博中说。
对中国的电视观众来说,官方媒体对类似事件报道的处理方式并不陌生。此前,网络名人薛蛮子、中国独立记者高瑜和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也曾带着手铐,出现在央视的镜头前“悔罪。”
央视新闻的报道称,2010年,19岁的郭美美就与王军确立包养关系。“两人断交后,郭美美通过网络、搭讪,多次与人进行性交易,一次收费数十万元。”央视还引述郭美美助理称,“有段时间天天带不同男的回来,还要我帮她计数。”
贺卫方在周一(8月4日)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表示,“郭美美本人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下,只有警方才能透露和她相关的犯罪证据,而这些权利都不应该是一个媒体行使的。”
捍卫知情权?
不过,支持央视的评论认为,官方媒体对郭美美和其“干爹”事件的报道,恰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人民网福建频道在一则简短的评论中称,“郭美美就像豪宅大院进口处那块漂亮的屏风…公众一追到底,是为了捍卫知情权。”
除了央视的系列报道外,《北京晚报》周一(8月4日)用了两个整版揭露郭美美的过往。“中国媒体的结构特殊…(使得对类似事件的处理)并不是一种平衡报道。包括此前的薛蛮子,能够站在他们的角度为其辩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都不会出现,”贺卫方对BBC中文网记者表示,公众的知情权应当予以保障,但央视的这种“一边倒”报道手法并不合适。
中国媒体人章文写道,“郭美美名气再大,也只是一介平民,不掌握任何公权力。现在未审先‘判’,上央视悔过,实在太不应该了,”他说,“看来10月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该好好讨论一下‘依法治国’的议题了。‘依法治国’,关键是要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撰稿:欧阳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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