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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 广州政协委员要求书记市长公开财产

www.creaders.net | 2015-02-02 09:07:22  南方都市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资料图:广州政协委员吴翔

  政协委员吴翔请广州市委书记、市长率先公开财产,他认为,财产公开制度在国家层级20年前已在研究,但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广州作为领风气之先的城市,应从领导开始率先公开财产,“这并无损领导形象,所以请书记市长率先公开”。

  相关报道:广州:拟提干部一定范围公开财产 干部不报财产不提拔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杨洋)领导干部每年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有关部门定期抽查核实;拟提任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裸官”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昨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是率先进行反腐立法省份,该《条例》早在去年年底就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条例》着眼解决例如官商勾结、裸官贪腐、收受红包礼金、变相受贿等反腐败的重点难点问题。

  《条例》亮点

  领导干部退休三年内禁在企业聘任

  为防贪污腐败,《条例》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若国家工作人员向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必须在借款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裸官”的管理也更细化,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时,要如实、及时报告,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在《条例》第四章“制度与措施”中列出了五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影响力从事的行为、六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的活动和三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的活动。

  《条例》第三十六条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影响力干预有关人事安排、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等。第三十七条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第三十八条拟规定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担任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杜绝权力寻租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权责清单。根据早前省委省政府对权责清单的解释,这一条款意味着横向界定不同部门的权责,改变“有权则争、有责则推”的现象,老百姓查阅清单即可知道一件事由哪个部门管理,哪一级政府管什么事项也将在权责清单中体现。

  除此之外,针对存在滥用权力现象的行政执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权力寻租高发、易发的工程项目领域,《条例》拟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管理职责、执行职责和监督职责相分离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推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这一平台将向社会公开交易信息,实行进场统一受理,交易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管理,过程统一监督,信息统一发布。

  另外,《条例》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并被查处的,应当将该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经济社会活动,或者获得有关荣誉称号。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体现在“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

  报告

  个人事项

  拟提任领导干部

  要报告房产投资

  《条例》强调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

  对于拟提任领导干部的,条例草案也详细列出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如果不按以上要求报告,将“不予提任”。

  “裸官”

  配偶子女移居国外

  禁在敏感岗位任职

  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时,要如实、及时报告,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带病提拔”

  如晋升前违纪违法

  将倒查其任用过程

  如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权责清单

  编制权责清单

  依法行使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将行政权力内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权力运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依照法定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并根据职能转变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内容。

  舆论监督

  支持舆论监督

  不得封锁消息

  《条例》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体现在“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廉洁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专家说

  更多公职人员

  将受法律约束

  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伍劲松评价该条例有颇多亮点,将曾经的党内规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只要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遵守规定不再是党内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并且,《条例》不仅针对政府,而且关注全社会的廉洁建设,包括国企腐败等等都囊括在内。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周联合认为,为反腐立法应直面目前的突出问题,如官员财产公开、政府权力规范监督等。“在立法中要注意,不能仅仅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则性的限定,还要有具体的规范和制度。”

  时间表

  2013年5月,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2013年7月,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2013年12月,《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的制定列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今年9月22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的议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10月22日,《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箱

  市民若对《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有任何意见建议,可于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电话:020-37866815

  传真:020-37866809

  Email:gdsyffbtl@gdr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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