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夜11点多,一艘载有458人的客轮,在长江湖北石首段倾覆。长江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东方之星”大型豪华游轮突遇龙卷风,在一两分钟之内倾覆倒扣在水中,当时船上大多数人都准备休息。因此,事故发生时该船没有向外发出任何求救信号。目前抢救工作正在争分夺秒中。
在法律上,首先要界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或者多因一果。本案,轮船公司与旅客是运输合同关系,轮船公司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其一、轮船本身要适航。《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因此,如果不适航,即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该违约与翻船的因果关系,要综合认定。其二、要根据气象条件出航。如果气象预报,可能出现特大的风雨,或者龙卷风的,则不能冒险出航,不能置船舶与旅客于危险境地,否则是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总之,事故调查,客观认定,如是多因一果,则根据原因力来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龙卷风是否不可抗力问题,值得讨论。龙卷风可否预测?如果龙卷风不能预见,则属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第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确定是“不可抗力”,则轮船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分担损失。另,根据《突发事件法应对法》第61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当地政府对遇难人员家属和受伤人员负有依法履行救助、抚慰的法定义务。可以参照上海外滩事件的方案,即对事件遇难人员家属救助抚慰80万元(其中,50万为政府救助抚慰金,30万为社会帮扶金。)
呜呼,特大事故,昨夜发生,今早方知,大风大浪中乘客哭天喊地,河流冲走,而救援不及,思之心酸。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早该有事故救援的预案了!海事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相关人员“不杀伯仁,伯仁因你而死”,赶快亡羊补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