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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定性:恶意做空

www.creaders.net | 2015-07-10 10:17:48  澎湃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针对市场关注的“恶意做空”现象,证监会再度发声。

  7月10日发布会上,针对有媒体提问什么是“恶意做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表示,此前已在相关发布中说明,比如跨市场、跨期现市场操纵属于恶意做空。

  这已不是证监会第一次点名这一市场乱象。

  早于7月2日A股仍狂跌之际,证监会三道金牌齐下,并最终祭出利器:打击恶意做空。

  当日晚间22时左右,证监会网站发布了答记者问,内容显示:

  ——问:有人认为,期指恶意做空是近期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对此,证监会有何举措?

  ——答:近期,股市出现较大幅度下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也出现大幅下挫。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市场监察异动报告,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将立即立案稽查,严肃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7月9日,据新华网和中国证券网报道,当日上午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到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显示监管部门要出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动作,同时证监会、公安部执法人员已进场对涉嫌恶意做空大盘蓝筹股的十余家机构和个人开展核查取证工作。

  连续两星期点名“恶意做空”、联合公安部门调查,可见证监会对打击该现象意志之坚、力度之大。

  此次证监会再度点名,也对何为“恶意做空”下了定义,即跨市场、跨期现市场操纵属于恶意做空。

  那么跨市场、跨期现市场操纵和恶意做空到底是什么关系?

  澎湃新闻记者咨询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解释道,“恶意做空”本身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日常生活用语,可以理解为以制造、夸大和扩大看空预期为特征的市场操纵行为,广义上还可以包括以此为特征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而跨市场、跨期现市场操纵则具有对应的法律条例,譬如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以及《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七十一条中的相关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因此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做空”本身是中性的,股指期货市场、融券、ETF期权等做空手段是成熟的金融市场必要的组成部分。

  (2)“恶意做空”可以理解为“以制造、夸大和扩大下跌预期为特征的市场操纵行为”,广义上还可以包括具有该特征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可能构成《证券法》、《条例》下的不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3)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应当根据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或“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定要件进行判断,而“做空”并不是上述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4)根据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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