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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0月,“四人幫”被粉碎,十年“文革”浩劫終於塵埃落定,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開始步入正軌。經過兩三年的短暫調整,刑法登上新中國歷史舞台。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彭真的主持下起草,經37次修改,1979年7月6日,新中國成立30年後的第一部刑法法典正式頒布並實施。改革開放初期,國門打開,飽受“文革”動亂之苦的社會又面臨着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衝擊。大量回城的知青成了待業青年,遊手好閒,又處於躁動的年齡,社會治安一年比一年差。在“文革”打砸搶燒的無政府主義遺毒的影響下,影響惡劣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發,中央終於下決心進行“嚴打”。
刑法誕生死刑入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誕生,標誌我國立法工作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刑法典中,第一次將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加以統一規範。其中規定可判處死刑的罪名共27 種,分為兩大類,屬於反革命罪的有14種,包括背叛祖國罪、持械聚眾叛亂罪、組織越獄罪、間諜罪等;另外的13種罪行,包括搶劫罪、貪污罪、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屬於普通刑事犯罪一類。 無憂資訊
新誕生的1979年刑法中,對死刑的態度非常謹慎,分則中將死刑的罪種數目控制在較小的數字內,總則中再次對死刑的適用範圍嚴格界定。在犯罪情節上,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針對犯罪主體,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在覆核程序上,規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死刑,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關於執行制度,法典指出,被判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總之,此時的方針為“嚴肅與謹慎相結合”。
“十年動亂”過去了,刑法誕生了,整個國家向着“依法治國”與“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前進,勝利的曙光依稀可見。公民對新刑法的最初認知暫時還停留在廣播和報紙的宣傳上,至於感性認識和深刻體會,是在刑法出台後的第4年,那一年就是至今讓人記憶猶新的1983年“嚴打”。
上世紀80年代初惡性案件頻繁發生
“文革”結束,刑法出台,大的政治動盪過去了,社會並未真正穩定與安寧。“十年動亂”帶來巨大的後遺症,盜竊犯、殺人犯以及流氓團伙犯罪分子活動猖獗,層出不窮。十年浩劫破壞了傳統道德秩序,扭曲了社會道德觀念,“仁、義、禮、智、信”這些傳統價值觀念被摒棄,無法再有效約束公民的行為。“文革”中“砸爛公檢法”,破壞了法治觀念,滋生了耍流氓等各種道德淪喪的行為。加之刑法出台初始,各項措施有待完善,不法分子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殺人、搶劫、強姦等惡性事件頻發。1979年9月9日15時,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江浦路口,執勤交警施漢培發現一青年搶奪一農民出售的螃蟹,抓獲犯罪分子進行了體罰,引來附近群眾圍觀,流氓分子趁機興風作浪。16時左右,20名民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流氓分子搶奪警用喇叭,揪打施漢培,圍攻在場其他民警,搶去警帽。幹警撤離現場後,流氓分子更加肆無忌憚,阻攔途經的小汽車,向公共汽車內投擲石塊兒,推翻農民的菜車,搶奪過路群眾的手錶、皮包、皮夾等貴重物品,侮辱婦女。控江路頓時陷入混亂,持續5個半小時。19點45分,上海化工輕工公司女幹部吳某騎自行車途經控江路橋,被部分流氓包圍和調戲,連人帶車推倒並拉到路邊,搶去手錶和皮夾並凌辱蹂躪近一個小時。吳某被剝掉衣服,身上多處被抓傷,身心受到極大摧殘。20時30分左右,楊浦區公安分局先後調集30名幹警和80多名治安聯防人員,維持現場秩序。21時前後,市公安局又調遣民警200名趕赴現場,勸導、疏散圍觀群眾,流氓分子也紛紛熘走,直到午夜控江路地段的治安秩序才恢復正常。此案經偵查,先後抓獲31名流氓分子,其中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7名,勞改教養11名。這起震動中央的惡性刑事案件被稱為“控江路事件”,而這時距《刑法》在全國人大上通過僅兩個月。
諸如此類影響惡劣的事件一時難以遏制,1980年1月,廣州市濱江東路發生襲擊、殺害民警的“濱江路事件”。1980年10月,北京火車站二樓南走廊發生自殺性爆炸案,作案者北京人王志剛,因失戀自爆,當場死亡,炸傷89人,搶救過程中陸續有9人死亡。1981年4月北京發生“北海公園事件”,三名外逃勞教人員尾隨、劫持三名女中學生,對其進行強姦、猥褻。1982年公安部門立案74萬多起,其中大案6.4萬起。殺人搶劫等重大案件突出,尤其在城市,當年發生了安徽省馬鞍山市當眾搶劫強姦案,河北省承德市連續搶劫強姦少女案等。1983年前幾個月,發案率猛烈上升的勢頭不減。百姓的生活不得安寧;上下夜班的女工總是提心弔膽,回家時間稍一拖延,就令家人揪心,生怕出現意外;父母不敢讓自己的小孩兒獨自在外玩耍,萬一被拐騙走,再難找回;上下班高峰期,人流集中地,伺機搶包者見縫插針,一旦得手,拔腿就跑,消失得無影無蹤。一時間,社會上人心惶惶,許多傳聞鬧得沸沸揚揚。1979年頒布的《刑法》對嚴重刑事犯罪量刑偏低,公安隊伍裝備落後,民警的待遇偏低。壞人神氣,好人受氣,公安怨氣,這“三氣”是對當時治安狀況的生動描述。當時的犯罪分子還顯現低齡化的趨勢,據一些省市公安機關統計,25歲以下的青少年占作案成員總數的70%。
鄧小平拍板“嚴打”
社會治安的惡化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1980年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在聽取上海負責公檢法的同志匯報完上海治安問題後,提出:“當前,對現行犯罪分子的處理,不能從輕,要從重;不能從慢,要從快。”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此一決定,成為死刑覆核權下放的開端。
1983年2月8日,鄧小平在無錫視察工作時,接見了在無錫療養的中顧委委員江渭清及省、市負責人。江渭清向鄧小平匯報說:“現在經濟發展,政治穩定,但社會治安情況很不好。??這樣下去不得了!這件事情,只有你老人家下決心才行。”江渭清建議道:“調查研究,半年準備,打幾個戰役,一個戰役打幾仗,該抓的抓,該殺的殺,還有的押送邊疆改造。犯罪分子最怕殺頭,還有怕吊銷戶口發配邊疆。”
鄧小平開始重視治安問題,而促使他下決心進行嚴打的,是幾個月後,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喜桂圖旗(今牙克石市),發生的震動全國的“六一六”案件。 1983年6月16日,在呼倫貝爾盟喜桂圖旗,8名十幾歲的社會閒散人員酒後滋事,殘忍殺害了27人,其中包括一名75歲的老人和一名2歲的幼童,並強姦、輪姦多名女青年。犯罪分子還同時犯有搶劫罪、爆炸罪。一時間,當地及周邊地區謠言四起,人們到牙克石出差辦事心存恐懼,不敢走出火車站的站台。由於多數罪犯不夠判處死刑的法定年齡,雖然被害者的親人和當地群眾集體上書,要求將罪犯全部處以死刑,最終只有其中兩人被判死刑。這起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特大兇殺案震驚了中央領導。還有一種說法是唐山的“菜刀隊”兇殘囂張,甚至攔截了鄧小平去北戴河的車隊,才使鄧下決心嚴打。
劉復之從司法部調任公安部任部長後,針對當時極為嚴峻的治安形勢,親自起草了一份名為《關於發揮專政職能改善公安裝備》的報告,並於7月送報中央。鄧小平在兩天內看完了這份報告,1983年7月17日上午9時,他召集劉復之和彭真來到自己在北戴河的療養住所。
鄧小平身着草綠色軍便服,手裡拿着由劉復之起草的、兩天前上交的報告。幾句寒暄之後,他直切主題:“你們這個文件不解決問題。”說着,鄧小平翻開報告,邊念邊說:“你們的文章主要是這一段:要求對各種犯罪分子和流氓團伙的骨幹分子,收容審查一批,勞教一批,拘留一批,逮捕法辦一批,對嚴重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同時,注意不一刀切,不炒剩飯,不該抓的堅持不抓,該從寬的堅持從寬。要進一步加強群眾工作和基層工作,多做教育、疏導和預防犯罪工作,落實基層單位的公安保衛責任制。”
讀到這裡,鄧小平批評說:“這樣四平八穩,解決不了問題嘛。毛病就在於你們後面講的‘同時注意不一刀切’,穩穩噹噹的,就不能解決問題。”停了一會兒,他接着說:“為什麼不可以組織一次、兩次、三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戰役?每個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內組織幾次戰役。比如說北京,流氓犯罪集團到底有多少,有哪些人,是不難搞清楚的。”“一次戰役打擊他一大批,就這麼幹下去。我們說過不搞運動,但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還必須發動群眾、動員全市人民參加,這本身對人民是教育,同時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發動群眾,聲勢大,有的罪犯會聞風跑掉,那也不要緊,還有第二次戰役可以追回來。”“那些犯罪分子在看風向,如果還是軟弱無力處理不嚴,壞人的氣勢還會長上來。”他打着手勢,“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堅決逮捕、判刑,組織勞動改造,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必須依法殺一批,有些要長期關起來。還要不斷地打擊,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話,犯罪的人無所畏懼,10年20年也解決不了問題。”對於如此嚴厲的打擊可能引起的社會爭議,鄧小平早有預料,“現在是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癢,不得人心。我們說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要講人道主義,我們保護最大多數人的安全,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義!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從北京開始,然後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只要堅持這麼幹,情況一定能好轉。”彭真表示支持鄧小平的意見。
鄧小平拍板後,“嚴打”正式拉開大幕。
1983年8月25日,中央作出《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為配合此次行動,國家立法機關先後制定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對刑法法典進行修改補充,死刑罪種增長較多。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將殺人、強姦、搶劫、爆炸、流氓、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拐賣人口、傳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確定為打擊重點,均可判死刑。由此,“嚴打”正式啟動,勢如破竹。
追捕“二王”:全國首個懸賞通緝令
嚴打的第一個戰績就是擊斃“二王”。
“二王”是瀋陽的王宗和王宗瑋兩兄弟,1983年春節前夕,“二王”攜槍竄入瀋陽一解放軍醫院大院內行竊。他們的行蹤引起在場人的警覺,王宗被抓住後,弟弟王宗瑋開槍打死四人,打傷三人,兄弟兩人踏上亡命之途。
作為“文革”結束後第一起惡性持槍暴力犯罪,這對來自瀋陽教師家庭的歹徒,面對的是相對純淨的社會環境和薄弱的刑事偵查力量。懸賞通緝、特警、巡警、道路檢查點和“110”這些中國的刑偵網絡是從抓捕“二王”開始建立的。全國鋪天蓋地一般的懸賞通緝令成了那一年獨特的景象。在他們逃亡的7個月零6天裡,困擾着中國人的問題是:“二王到底在哪兒?”
1983年9月18日,在江西廣昌的山林里,幾萬民警、武警、民兵將“二王”團團圍住,萬槍齊發下,王宗被當場擊斃,王宗瑋被活捉後,虛脫得連抬手的力氣都沒有,但還是被憤怒的武警戰士毆斃,因為他們的一個戰友死於“二王”槍下。由於沒有進行審訊,王宗及王宗瑋兩兄弟究竟到過什麼地方,做了幾次案,詳情不得而知。警方能夠肯定作出的判斷是,瀋陽連殺四人後,他們曾有4次露面,他們曾乘坐北京至廣州的第47次列車,在車上作案並開槍打死一人,途經衡陽時,趁火車緊急剎車砸碎車門玻璃跳窗而逃。在湖北武漢的岱山檢查站,他們開槍打死4人,其中有3名民警。在江蘇淮陰,他們搶劫2.1萬元,直至在江西廣昌被擊斃。為抓捕“二王”,公安部發出了“文革”以來的第一張A級通緝令,而且是建國以來的第一張懸賞通緝令,懸賞額高達千元。當時全國上下,火車站、機場、旅館等地到處張貼“二王”照片,連中小學生都組織學習,記住“二王”的相貌特徵。
“衙內”胡曉陽被斃,明星遲志強入獄
1986年2月19日下午,遵照鄧小平的講話精神,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靜安體育館召開了—次公審大會。會上,胡曉陽、陳小蒙、葛志文三人因犯有強姦、流氓罪,且影響極壞、民憤極大,被當場宣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案犯陳冰郎、陳丹廣、康也非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5年、3年。
若說胡曉陽等人被處以極刑是罪有應得,遲志強的遭遇在今天看來確有些冤枉。曾被評為第二屆“全國優秀青年演員”、受到中央領導接見的明星遲志強,在 1983年“嚴打”中鋃鐺入獄。據遲志強回憶,1982年,他到南京拍攝影片《月到中秋》時,八九個男孩女孩經常在一起玩,聽着鄧麗君的《甜蜜蜜》跳貼面舞,看內部小電影。遲志強還與一個女人發生了性關係。他們大膽超前的行為,引起鄰居的反感並被告發為“跳光屁股舞”,“集體搞不正當男女關係”。“嚴打” 開始後,由於鄰居的舉報,正在河北完縣外景地拍攝《金不換》的遲志強,突然被南京市公安局拘捕。因為事件中沒有受害者,公安部門本來要通知單位接回去教育了事,沒想到《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後,以“銀幕上的新星,生活中的罪犯”為題發表報道,虛構渲染了“強姦、輪姦”等情節。當時人們不懂只有法院審判後才能認定一個人有罪,法院宣判前只能叫“嫌疑人”,若在今天,這個記者和這張報紙已完全構成了誹謗罪。結果報道一出,短短一天時間,全國各地群眾紛紛致電南京公安局:像遲志強這樣的敗類還留着幹什麼?我們在等待公審槍斃!這一下,公安機關迫於輿論壓力不敢再放他。遲志強與其他涉案人員均按“流氓罪”論處,遲志強被判監禁4年,於1986年出獄。第二年,他成為歌星,其專輯卡帶《鐵窗淚》根據監獄生活創作,銷量超過千萬。事隔十年後,“97刑法”中將遲志強當年所犯流氓罪廢除。
大街張貼劃着紅勾的告示
“嚴打”自1983年開始,一直持續到1987年1月進入尾聲,共分三大戰役分步實施:第一階段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第二階段1984年8月至1985年12月,第三階段從1986年4月上旬到國慶節,加上收尾工作,歷時3年零5個月。在此期間,共查獲各種犯罪團伙19.7萬個,團伙成員 87.6萬人,全國共逮捕177.2萬人,判刑174.7萬人,勞動教養32.1萬人,其中,第一階段逮捕102.7萬人,判死刑的2.4萬人。為應對這個時期關押場所緊張,一方面進行突擊性建設,另一方面,改建了一些公安機關辦公用房並借用一些單位庫房,作為臨時監房。
“嚴打”第一階段,死刑24,000人,打掉的基本都是群眾身邊的違法犯罪人員,社會反響最為強烈。公檢法對所立案件依法從重從快處理,各地相繼召開大規模宣判會,嚴重威脅當地治安的違法人員被嚴懲、註銷城市戶口,押送外地改造,一些首惡分子被槍斃。
“嚴打”期間的死刑大案要案比比皆是,死刑的場面深深刻入百姓記憶中。經過審訊被公審宣判死刑的犯人,須經過遊街示眾後押赴刑場行刑。前面由鳴着警笛的警車開道,後面緊跟着一輛輛大卡車,每輛卡車上站着一名將要被執行死刑的犯人。犯人被五花大綁,由於將臨的死亡和遊街的恥辱而面如土色。他們胸前掛着木牌,上面寫有名字、性別、年齡及罪行等,在他們的名字上面還畫着黑色的“×”。行刑車沿途播放廣播,宣傳“嚴打”鬥爭,控訴犯人罪行。路過的大街小巷,引來無數百姓圍觀。公安人員在旁邊維持秩序,疏導交通。
當時,各地的校園還經常張貼審判犯人、遊街示眾、刑場行刑的實景照片,張貼這些照片的本意,與遊街示眾一樣,意在教育民眾遵紀守法,希望祖國的花朵從小見證殘酷的行刑場面,長大後不會重蹈覆轍。對“生”才剛剛有些朦朧體味的孩子,面對“死刑”這兩個字眼,心中生出的更多的是恐懼。血肉模煳的死刑場景印在幼小孩子們腦海里,成為成長記憶里長久揮不去的一抹陰影。
居民區的大街小巷,時不時張貼通緝令和判刑公告。這些公告上,死刑犯的名字下面會用粗粗的紅線畫上一道,而結尾處,“此布,院長某某”字樣的上邊則用醒目的紅色“√”作為一種嚴厲的警示。
83年“嚴打”時,有這樣一句口號:“可抓可不抓的,堅決抓;可判可不判的,堅決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殺。”“嚴打”鬥爭打擊了許多違法犯罪分子,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會生活安定,收效明顯。但是這段時間內,對於某些罪責較輕的犯人,打得過嚴了。
1983年初,安徽省蚌埠市,有個名叫李和的小青年與一個妓女發生關係後不給錢,被告強姦。開始被判刑5年。服刑不久後,嚴打開始,他被改判15年。為了增加“嚴打”力度,造出“嚴打”聲勢,李和改判的布告貼的滿街都是。年輕氣盛的小伙兒不服氣,提出上訴。在嚴打進入第二階段時,他直接被槍斃了。
還是1983年,四川瀘州納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兒,在路上和同伴打賭,開玩笑說敢不敢親一個女孩的嘴。姓王的小伙兒果真去親了過路的一個女孩。事後被抓,槍斃了。這一則案子,震驚了當地的百姓。
北京某大學王姓、余姓兩個女生,光天化日下在八一湖脫了衣服裸泳,83年“嚴打”中這名王姓女子因與10多名男性發生性關係及裸泳而以流氓罪被判處死刑。面對判決,她說了這麼一段話:性自由是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我的這種行為現在也許是超前的,但20年後人們就不會這麼看了。歷史不幸被她言中,20年後的今天,儘管性自由仍未被主流社會道德接受,但人們對性行為已寬容多了,流氓罪被取消,與多人發生性關係只要不是聚眾共淫,連犯罪都算不上了。
1985年“嚴打”轉入第三階段後,對是否堅持“嚴打”出現了不同聲音。有的提出打擊面過寬,個別地方出現“複查風”,此時全國政法會議傳達鄧小平指示:“我們對刑事犯罪活動的打擊是必要的,今後還要繼續打擊下去。”“嚴打”階段的第三次戰役得以順利進行到底。
嚴打成效顯著,但副作用也很大
至今,關於“嚴打”的爭論依然不斷。理論界持“反對說”和“反思說”,司法實務界及少數學者認同“肯定說”。持“肯定說”的代表之一、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肖揚表示:“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條件,穩定是壓倒一切的大事。”“多年來的經驗表明,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劇上升的有效措施。”的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運動式執法的“嚴打”行動,確實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不過,負面作用也很大,留下很多後遺症。83年 “嚴打”行動,冤枉了很多人,一些罪不至死的人死了,一些人被錯判了。當時刑法里的流氓罪最高是可判死刑的,有的亂搞男女關係的人就是按流氓罪從重被判了死刑。還有的只搶了一點點東西甚至只是一頂軍帽就被槍斃了。不過大多數被槍斃的人在當時也算有法可依,只不過是從嚴使用了法律規定的最高限。但由此引發了被錯判重判的人及其家屬的不滿甚至仇恨,一些因犯小錯進監獄的年輕人反而真的學成犯罪分子。當時在嚴打行動期間,公、檢、法三家是聯合辦案的,每抓到一個罪犯(現在叫犯罪嫌疑人)不是像現在這樣,先是公安審,然後檢察查,最後法院判,而是三家各派一到兩人,共同審問,一次定刑。審完以後,各單位出各單位的案卷,共同研究一個罪名,定出判多少年。所以當時的審判效率非常之高,可以說達到了中國法制歷史上的高效之巔。正是因為快審快判也就難免忙中出錯。這次 “嚴打”也給公檢法系統留下了專政權威的烙印,許多地方迷戀運動式執法,熱衷搞公審公判,一些人由此輕視公民權利,甚至肆意踐踏、侵犯。直到今天,還有地方的公安機關喜歡搞公審大會,繼續犯下這種侵犯國民隱私權的錯誤。
1983年的嚴打鬥爭早已成為煙塵往事,留給我們的有經驗,有教訓,但我們相信,在法制越來越健全的今天,錯殺錯判的事情正在退出中國的歷史舞台,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人道主義精神正在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死刑罪名數量先升後降
1988年初,緊跟“嚴打”勝利的號角,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月21日頒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將走私罪由籠統的一種罪化解為多種罪,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七種罪行最高可判處死刑。1991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增設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最高可判處死刑。隨後又於1992年、1993年、1995年將賣淫嫖娼、劫持飛行器、生產和銷售假藥、偽造假幣等罪行的最高判罰定為死刑。自1979年制定《刑法》至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死刑的罪種數呈上升趨勢,從1979年的27種,上升到1997年的71種。
1997年,刑法的頒布和實施進入第18個年頭,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刑法典中對一些罪名的描述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反革命罪”、“投機倒把罪”這些帶着深刻歷史印記的名詞,雖然還印在刑法典的條文中,卻已在人們的記憶中漸漸遠去,取而代之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非法經營罪”。1997年10月1 日,伴隨新中國48歲生日,修改完善的“97刑法典”頒布實施,透露出新鮮的時代感。其中罪名增加了近十倍,更加細化,並增設了“注射”這種死刑的執行方法。此時經過調整與合併後,死刑罪種數略有減少,保持在68種。
香港回歸,民眾驕傲,逐步開放的社會和日益發展的經濟,使國家向世界強國的行列邁進。亞洲金融危機前後國內的應對,更使國家看到依法治國的重要性。
轉眼間,十幾年過去了。今年8月28日剛剛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首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這一修正案被視為1997年中國刑法修訂以來對刑法的“大修”,擬取消13個非暴力經濟犯罪的死刑。如果修正案最終得以通過,意味着中國的死刑罪名將從現行規定的68個驟減為55個。
縱觀刑法變革歷程,目光停留在1997年,這裡是死刑數量變化的分水嶺。在此之前,死刑罪種數呈上升趨勢,之後則呈逐步遞減趨勢,這種拋物線式的變化,既與國內形勢緊密結合,又緊跟國際立法趨勢的步伐。
我國已簽署聯合國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公約》,條約指出,“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還未對此條約履行批准手續,目前逐步削減死刑的罪種數,正是向這一條約靠攏。
死刑數目的增與減,目前社會上爭論聲較多,反響強烈。持“重刑主義”思想的一部分人,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認為重刑特別是死刑,對犯罪者有一定威懾作用,有利於社會治安。持反對意見的一部分人則認為,每個人都具有擁有生命的權利,若不是犯了滔天罪行,一般不應動用死刑。國家的法律應該更加人性化,有利於社會順暢發展、百姓生活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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