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前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挪用公款及受贿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人民币‧下同);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于2001年至2006年间,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时,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多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註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
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多元。此外,被告人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其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男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多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多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多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