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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这部法里 还有镇压反革命

www.creaders.net | 2016-03-02 18:20:25  澎湃新闻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导语】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议案中指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法律,至今已有多年未修改,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改革进程。

  原标题: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删除“镇压反革命”表述

  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在两会期间提交一份议案,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司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朱列玉在议案中指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法律,至今已有多年未修改,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改革进程。

  朱列玉认为,目前仍有一部分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还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涉及到法院和检察院的部分改革措施,有很多地方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不相适应,甚至矛盾。

  朱列玉在议案中建议,针对诸如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新的组织形式,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司法改革措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该增加相应的规定。

  朱列玉在议案中特别指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这样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表述应予以删除。同时建议删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免予起诉”的表述。

  朱列玉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文革”刚结束、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制定的,许多内容的表述不符合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比如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就不再有“免予起诉”的表述了。

  此外,朱列玉还说,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关于“保卫无产阶段专政制度”的表述与《宪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也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朱列玉认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可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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