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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两高在文中做出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引发外界关注。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表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死缓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审、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该解释的出台,意味着贪腐官员一旦被判为死缓,都将面临加裁终身监禁的可能,而被判处终身监禁,就意味着将把牢底坐穿,不能够获得任何减刑抑或假释的机会。
目前郭伯雄和令计划尚未宣判,以此二人在贪污受贿上的严重程度,很可能将面临死缓判决,加裁终身监禁也有相当可能。此外,周永康和薄熙来都已判处无期徒刑,有评论者表示,随着中共对于贪腐官员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也不排除将来为无期徒刑加上类似适用情形的可能。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明确回答了类似讨论,即“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同时指出,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审、二审做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有观察者对此表示,该解释弥补了过去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的某种空白,特别是对于试图利于法律漏洞减轻刑罚的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该观察者还指出,这次两高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作出法律解释,事实上可看做司法界对近期中共整党整风发现若干问题的一次积极回应。
如规定对官员“身边人”敛财的情况作出解释,即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坏,可定罪为受贿。这显然是在遏制官员的“身边人”腐败,对于中共就党员干部“家风”论述的一次司法呼应。
《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外,《解释》还对于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受贿额作出规定,指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对于贪官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解释指追缴要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对于如何让贪官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解释指要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贪官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 (呼延朔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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