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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透露,秦裕2015年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日止。
公开资料显示,秦裕已经三获减刑: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2012年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2015年4月10日,对罪犯秦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1日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15)长刑执字第796号
罪犯秦裕,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长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裕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吉刑经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 行。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5 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 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秦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秦裕 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 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4月至 2006年5月间,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陈良宇秘书、中共上海是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 期间,被告人秦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专题)682万余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打扫卫生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 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60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 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 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秦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 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犯罪数额巨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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