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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家属:亲眼见尸体伤痕累累

www.creaders.net | 2016-05-18 10:16:33  侨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北京时间5月17日14时许,雷洋案代理律师陈有西向《侨报》记者辟谣,目前部分网络传言,雷家律师已帮助雷家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说法不实。同样,目前网上所传的北京检方已应雷家人要求介入调查雷洋案的说法也不实。

  陈有西表示:“雷洋这个案子现在还只是报案阶段”。作为律师,他只是代替雷洋的妻子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立案报案书面申请。

  据《侨报》记者取得的《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下称报案书)显示,家属称,他们亲眼见雷洋尸体伤痕累累,死前曾受严重外力伤害。而且,根据录像时间计算,前后10分钟的间距里,雷洋根本没有涉嫖时间。

  报案人雷洋之妻要求检方,对涉嫌犯罪的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并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雷洋家属认为,上述全部办案人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家属亲眼见累累伤痕 雷洋死前确曾受外力伤害

  雷洋家属在报案书中向检方提及两次见到雷洋尸体后看到的实际情况。第一次于5月8日凌晨在中医院(指昌平中西医结合医院)太平间亲眼看到雷洋尸体右额部有被重击过的淤肿, 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

  家属在报案书中称,当天在家属的质问下,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警察曾亲口向家属通报过,曾对雷洋进行“突审”。

  除此以外,家属认为警察的异常表现还有,要家属在凌晨1时30分左右赶到派出所,却直到清晨天亮才允许家属看到雷洋尸体;经办民警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以“心脏病猝死”作为死因通知雷洋家属;禁止家属查看雷洋的下半身;禁止家属为雷洋的尸体拍照;仅允许家属看了5、6分钟后,就由5、6名警务人员将家属与尸体隔开。

  第二次看到雷洋的尸体的伤情是在5月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尸检前。这一次是应家属的要求特别安排的。这次家属被获准看到雷洋尸体的全貌。在尸检现场,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的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家属称雷洋“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

  睾丸异常肿大 根本没有涉嫖时间

  在这份报案书中,雷洋家属称,雷洋是于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离开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机的。

  这一点,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接受央视采访时提供的四个录像所证实。雷洋离开家后,在家附近的第一个录像处被拍到的时间是21时0分34秒,显然雷洋家属的说法是准确的。

  同样是在这份警方提供的录像里,家属得知一个真相:雷洋在21时04分18秒时,出现在监控摄像头3号中,该位置是足疗店东147米,而雷洋出现在最后一个监控摄像头中的时间为21时16分50秒,该位置位于足疗店再向西走67米。家属认为,从这两个监控摄像反映的情况,可以判断,雷洋在这段路里只有12分32秒的时间。

  警方又认定当晚21时14分左右雷洋从足疗店里走出来。也就表示,雷洋需要在10分钟的时间内,即要完成走完147米进入足疗店,又要完成选座、选人、端洗脚水、谈价钱、征求服务方式、脱衣、戴套,洗浴,进行性服务“打飞机”、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门外往西70米等一系列行动。家属认定:“这根本不可能”。“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没有嫖娼的时间。”

  警方或涉伪造证据

  除此以外,雷洋家属还认为,警方在事后有伪造证据诬蔑雷洋之嫌。

  因为5月11日9点45分,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行政拘留的足疗店女,在接受了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采访时,向公众宣称与雷洋进行了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性交易,替雷洋“打飞机”。下午6点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高春正却又在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接受采访时表示,已在现场取得避孕套,并对其进行了DNA的鉴定,能够证实雷某确实具有嫖娼的行为。这令家属不禁质问,足浴女说是“打飞机”手淫,警方说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到底谁对?

  雷洋家属还质疑,足浴店女没有进行脸相辩认,怎么证实接受“打飞机”的人就是雷洋?此外,就昌平公安所出具的两份通告而言,也自相矛盾,第一份说雷洋很快承认了嫖娼,第二份又说挣扎逃跑抗拒执法,咬伤民警打碎视频拍摄设备。

  除此以外,据陈有西团队的成员公开的证据,《侨报》记者还发现了一份雷洋家属代替雷洋从通讯公司打印出来的通话记录。这份记录显示,0点19分41秒,雷洋手机向外主叫过号码,通话时间为25秒。据陈有西在微博上向《侨报》记者透露,这个电话是打给雷洋父亲的。之所以会想到要去打印这个通话记录,是因为雷父来京后,告诉家人和律师曾在5月8日0点左右接到过雷洋打来的电话,但是当雷父接起时,对方却没人说话。

  陈有西团队已经看到从22:09分医院方就已做好的雷洋的死亡记录。这说明,这个电话是雷洋以外的人拨打的。

  雷洋妻子还向律师证明,雷洋的苹果手机同时具有指纹密码和数字密码两种。尽管当事警察方说,没有在雷洋死亡的第一时间通知雷洋家属的原因是,雷洋的手机还丢在案发地,但是最终,于5月8日1时30分,雷洋妻子打给丈夫的电话时,该手机已在东小口派出所警务人员手中。

  附报案书全文

  雷洋案刑事报案书:

  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吴文萃,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05077822,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鑫家园小区19幢2单元601室,系雷洋(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鑫家园小区19幢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06076019,本案被害人)之妻。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辅警。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报案请求:对涉嫌犯罪的全部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经过

  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老家湖南赶来北京看望他刚出生半月的女儿的三位亲戚。

  21时04分18秒:雷洋来到龙锦三街,由东向西行走。21时16分50秒:雷洋到达事发足浴店西侧约67米处。(这两个时间点有监控探头证据证实,这个12分钟时间点之内,发生了本案警方所称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后,被五六名无任何警察执法标志、没有穿警服、无警号、无警车的便衣人员拦截、挟持。在伊兰特轿车上要他承认刚才是到洗脚店嫖了娼。雷洋认为遇上绑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认嫖娼,这些人就对雷洋进行“突审”,(警察向家属通报时亲口陈述),进行了暴力殴打。(家属在8日凌晨在中医院太平间、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尸检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雷洋挣扎逃出小车,在小区内向周边居民大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帮帮我,不让他们把我带走”。随即又被三个人摁倒在地。群众打110报警,十多位群众围观目击并询问情况,阻止不让带走。他们才出示证件说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进伊兰特轿车5-6分钟。随后来了一辆金杯面包车,两个人随即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根据警察说法,随后雷洋身体就出现异常。当晚22时09分,(警方通报说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警方称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医院记录,雷洋到医院时已经死亡。22时55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从发生抓人到人瘫软抬上金杯车,只有10几分钟。(小区目击证人报警时间21时38分可以证明) 到确认死亡,时间不超过50分钟。

  雷洋此期间唯一接触对象,是在昌平公安局这些办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轻健康,无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钟内会突然因病死亡。

  5月8日凌晨1时01分,报案人拨打雷洋电话,接听者自称是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民警。他们通知我到该派出所,称雷洋出事。我即同从湖南坐飞机已经到北京我家的亲属一起,于凌晨1时30分左右赶到派出所。警方当面告知我们,雷洋在该派出所抓嫖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经过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亲属才在医院太平间见到雷洋遗体5-6分钟,全身赤祼,身上盖着白布,不让看下半身,也不让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强行隔离开家属。

  事发当夜,昌平公安局故意拖延通知我们家属,控制遗体不告知我们放在哪里,掩盖真相,抓捕足浴店全体人员,获取“雷洋嫖娼”的假证据,让足浴女录制有“打飞机”的口供,向社会播放,进行引导。并组织媒体进行采访,统一口径,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说法,两次通过网媒和有关报纸、电视台,发布《情况通报》和相关采访录像,进行掩盖,以造成既成事实。并于8日下午,向我们家属通报,要求我们接受这一结论。

  二、犯罪事实

  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其在10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一)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雷洋嫖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发布《情况续报》,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这段通报明显进行了编造,漏洞百出,污篾无辜的雷洋,从而试图对民警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推托掩盖。

  1、雷洋没有嫖娼时间。报案人明知,雷洋是于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离开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机的。而警方认定当晚21时14分左右雷洋就从足疗店出来。同时,根据昌平警方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的道路视频监控显示:雷洋出现在监控摄像头3号的时间为21时04分18秒,出现在监控摄像头4号的时间为21时16分50秒,而事发足浴店位于监控探头3和4之间。所以按经办民警的说法,雷洋进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后时间为十分钟左右。两处监控审查相减的时间,雷洋可能进足浴店也不到10分钟,根本不可能完成选座、选人、端洗脚水、谈价钱、征求服务方式、脱衣、戴套,洗浴,进行性服务“打飞机”、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门外往西70米,这一系列的经过。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没有嫖娼的时间。

  2、雷洋没有嫖娼动机。雷洋当晚九点出发,到北京首都机场接来看他满月的新生女儿的小姨、奶奶和嫂子,从家里出发,坐地铁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赶到北京机场,而飞机预计落地时间是十一点半。是我们催他出门的,时间已经很紧张。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雷洋如此匆忙忙忙里偷闲挤时间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时,雷洋接其小姨等人来家里,为了照看刚刚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月7日还是报案人和雷洋结婚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期、时间节点以及马上与亲人团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专门去嫖娼一个根本不认识的比他还大的洗脚女。

  3、雷洋嫖娼没有任何直接证据。(1)监控录像审查没有雷洋进、出足浴店的任何证据;(2)足浴女也没有进行脸相辩认,无法证实接受性服务“打飞机”的人就是雷洋;(3)阴毛、体液、避孕套,对于一直控制尸体的警方,进行伪造嫁接易如反掌;(4)足浴女说是“打飞机”手淫,警方说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5)一说雷洋很快承认了嫖娼,又说挣扎逃跑抗拒执法高咬伤民警打碎视频拍摄设备;(6)足浴女在电视上说,“打飞机”他们的规定时间是45分钟,雷洋既然专门绕道去选择性服务,没有任何外来电话催促和干扰的情况下,为什么10分钟内就会主动结束服务付钱走了?除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昌平公安机关的编造和抓人形成的伪证,能够证明雷洋有嫖娼的证据一份也没有。完全是为了掩盖打人致死而故意编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区大声呼救,扩大影响,没有想掩盖嫖娼,不符合嫖娼行为人的特征。明显不是有嫖娼情节的惯常表现。如果真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他应该会很顺从地随办案民警走,而不会让居住地不远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声叫救命。只有根本没有违法情节的人,才会有这样的反应。

  (二)雷洋尸体外伤严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五时多,报案人亲属经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医院太平间,见到了雷洋的尸体。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额头、颈部、手臂、都有明显外伤,明显是暴力殴打才能够形成。在5月13日尸检现场,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的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待法医检验结论出来,一定会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

  (三)公安执法整个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经办民警盘问和车上“突审”严重违法。

  根据警方自己公布的通报,经办民警当时是着便衣,在盘问时雷洋大声呼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这些都有目击证人证实,根据常识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时经办民警出示有效证件,雷洋不会大声呼救、让人报警。这说明,经办民警在抓捕雷洋时没有穿警服,未戴警号,根本未出示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这显然违反治安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违法办案,非法抓人。

  2、经办民警利用职权暴力殴打雷洋。

  从雷洋的尸体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浑身是伤,尤其是睾丸肿大特别严重。现场很多目击证人证明当时经办民警和雷洋发生了肢体冲突,昌平分局在通报和接受新闻受访时,都承认经办民警与雷洋发生了激烈对抗。在一个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个经办民警约束一个人会有多大难度?为什么要采取如此暴力?

  (四)雷洋没有心脏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年5月8日,东小口派出所在告知报案人雷洋死因时,称“心脏病猝死,这是医生的初步诊断。”然而,事实上雷洋根本没有心脏病,雷洋家族也没有心脏病史。也不可能一个年青健康的平时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里没有其他原因十几分钟内坐在车内就会急病死亡。经办民警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以一句“心脏病猝死”,明显是在掩盖搪塞。

  (五)经办民警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昌平公安局经办民警,严重违法办案,无端怀疑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进行刑讯逼供,车上“突审”,导致雷洋最终被直接殴打致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该局相关领导和没有参加直接行动的警察,组织伪造证据,掩盖执法中打死人的事实,供公开播放,误导社会,故意陷害雷洋,进行虚假事实通报,掩盖本单位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立案管辖

  (一)该案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该案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国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已经成为全国和国际上都关注的案件。因此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同时,由于本案已经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判断经办民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亦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报案人认为,各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利用职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七之规定,请求贵院立即受理报案,迅速保全和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立即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

  2016年5月16 日

  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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