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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雷洋案警员立案侦查的法律分析

www.creaders.net | 2016-06-01 19:36:22  刘昌松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今天上午,北京市检察院官方通报,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6月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贪污决定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

  距离雷洋身亡近一个月,终于迎来了检察院的正式通报,内容虽为简短,但仍然刷爆了朋友圈,可见公众对此事的持续关注热度。不少人对此通报颇有微词,认为没有回应案件的几大疑点问题。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对该消息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个人的简要解读。同时,在我看来,检察院此举已实属不易,是对雷洋家属刑事报案的回应,是对舆论热切期许的回应,是对法律公正要求的回应!

  首先,北京市检察院宣布对昌平5名警员的立案是刑事立案,而不是其他名目的立案。

  有知名法律评论人提出这样的疑问,称检方这次宣布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但并没有宣布是刑事立案,毕竟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调查的案件除了刑事案件外,还有民事行政检察或其它监督调查。

  不过,以我的见解是北京检方这次宣布的立案就是刑事立案,公众完全不必有疑虑。因为“侦查”一词是刑事诉讼的专有名词,相应的“立案”当然是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只有刑事立案后才谈得上侦查。

  其次,北京市检察院指定北京市第四检察分院管辖此案,属于异地管辖和提级管辖,深度回应了民意期待。

  《检察规则》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本案中邢某某等5人涉嫌渎职犯罪,按辖区确定管辖,当然应由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哪怕提级管辖,也应是昌平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机构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这次指定第四检察分院立案侦查,是既异地又提级的指定管辖。

  我们知道,同级检察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长期配合关系,使得公众对同级检察院查办警察渎职十分不信任。这次雷洋案让昌平检察院回避的呼声就非常强烈,北京市检察院的异地提级之指定管辖决定,也让人稍稍舒缓了焦虑之感。

  这种指定当然有法律依据。《检察规则》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至于为什么指定第四检察分院而不是第二、第三检察分院,是因为第四检察分院的职责定位之一就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其三,对刑某某等5人是否采取了羁押措施,是否有必要采取羁押措施。

  对刑某某等5人是否采取了羁押措施,通报没有提及,但不就意味着没采取实质性行动。

  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北京市检察院所称的采取了强制措施,拘传可以排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可能性较大,采取拘留或逮捕之羁押措施可能性较小,因为这么强的措施最能消解家属和民意疑虑,应该会直接通报,没必要瞒着。

  但我认为,基于前期邢某某等关于案情的通报前后矛盾,其发生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等妨害司法的危险性较大,另外还要防止其自杀,理应采取羁押措施为妥。当然,要采取羁押措施就应该是逮捕而非拘留,因为该案已经查处这么长时间了,拘留是对现行犯等紧急情况下才采用的,该不该逮捕不言而喻。

  其四,检察机关以涉嫌什么罪名立案侦查的,最有可能涉嫌的是什么罪名。

  第四检察分院以涉嫌什么罪名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的,通报没有指明,很是遗憾,而且检方向雷洋家属似乎也未通报该事项。其实,立案必须确定涉嫌罪名的,哪怕起初所定罪名不确切,后来变更案件性质也无不妥。

  雷洋家属报案时指控的是三个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这里并没有故意杀人罪,说明家属一方还是很冷静的,也不认为5名涉案人员有杀人的故意。

  当然,雷洋是以涉嫌嫖娼被当事警察查处的,嫖娼是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雷洋不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不是在逼取犯罪嫌疑人招供中使用暴力。因为刑法规定,公检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致其死亡的,哪怕是过失致其死亡,也拟制地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如果最终的尸检结果提供了故意伤害的明显证据,那就应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罚很重,最高刑为死刑。渎职罪中最常见的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后者是过失犯罪,本案可以排除。本案至少是滥用职权罪,该罪最高刑为7年,除非基于徇私舞弊的动机滥用职权,后者的最高刑才为10年。

  其五,本案有哪些重要启示和深刻教训值得吸取?

  基于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需要,国家法律对警察赋予了可以对公民有条件地使用警械包括枪支等手段,警察工作同宪法保障的人权最为密切。因此,警察权一旦失控,一旦被滥用,警察一旦可以以任何名义对公民实施任何警察暴力,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将是毁灭性的,将会使公众产生“时刻都有命丧警察暴力”的威胁感。这是雷洋事件引起如此广泛关注的最重要原因。

  该案最大的教训是,一旦公民在警察控制之下非正常死亡,涉事警察即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职务,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也绝不能让其所在的部门继续调查非正常死亡事件,为该事件发布任何公告。否则,一旦存在渎职,毁灭、伪造证据将不可避免,给后续的立案侦查工作制造很大障碍。

  其次,公民在警察控制之下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一律实行指定异地管辖。只要异地管辖能够实现,提级不提级倒不是最重要的;检察机关介入后,应当一律按准刑事案件的规则进行初查并尽快立案。

  再次,应最大限度地扩展和保障非正常死亡公民之家属的权利,尤其是,应允许家属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介入。本案中陈有西等律师的介入,对推动本案的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知道,若不是雷洋事件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是不会理会被害人一方所聘请的律师的。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未给死亡被害人家属聘请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任何权利,这个阶段只能是被害人家属自己介入。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家属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能聘请律师代理,律师这时进入才有身份。

  如今,北京市检察院对邢某某等5人进行了立案侦查,尽管这一公正之举到来的比公众预期晚了些,但在法医鉴定报告出来之前即做出,还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不妨再给司法机关一点时间。

  就在昨天,公安部长郭声琨在部党委会议上提出,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决不袒护,由此可以看到司法机关的整治决心。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我们终将迎来正义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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