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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法回应贾敬龙为何“死罪”

www.creaders.net | 2016-11-16 07:13:39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北京时间11月15日上午,中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据先前媒体报道,贾敬龙杀人案的始末是因为自己的婚房因在举行婚礼之前二十天被强迫拆迁,并在随后无处上访申冤而开枪杀死该村的村长,案发之后贾敬龙投案自首。

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给出了回答。

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贾敬龙死刑,是严格依照法律,在对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在讯问贾敬龙,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后作出的。

负责人认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贾敬龙即属于法律规定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负责人表示,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得到两套新房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贾敬龙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是否考虑过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认为,贾敬龙预谋作案并精心策划,有备而为,作案动机和报复对象明确,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其家属至今也没有提出贾敬龙进行精神鉴定。故贾敬龙属精神正常,无须进行精神病鉴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认为,贾敬龙经预谋,持枪当众杀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贾敬龙到案后虽能供认犯罪,但无悔罪表现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贾敬龙从轻处罚。一、二审对贾敬龙判处死刑,量刑适当。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贾敬龙依法核准死刑。

法新社曾在报道中表示,中国是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中国每年都有数百人被执行死刑,中国当局拒绝向外透露被处决的死刑犯的具体人数,并将此列为国家机密。据了解,在联合国现有的193个成员国中,已有近150个国家取消或不再使用死刑。2012年联合国会员国中也只有19个国家实施了死刑。

中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也逐步收紧对死刑案的裁定,2007年最高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完全改变了以往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强化对死刑数字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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