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通过一项新条例,条例内容可谓全体天津女同胞的福音:明年3月起,天津女职工在原有的128天生育假(产假)之后,经用人单位同意,还可休六个月哺乳假!有网友兴奋感慨,新书记李鸿忠可真是当得“妇女之友”这四个字!
11月18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按照新规,明年3月起,天津女职工在原有的128天生育假(产假)之后,经用人单位同意,还可休六个月哺乳假。如果按每月30天计算,女职工生孩子最多可休假308天。
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为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条例规定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对于女职工普遍关心的哺乳假问题,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特殊困境妇女群体也将受到特别保护。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父母提供十日内的救助。
当然了,新规虽好,也尚需用人单位的配合才好!具体实行情况,我们还是明年看行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