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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已提议 中国以后改成“试离婚”制度

www.creaders.net | 2018-03-17 09:25:31  澎湃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民政部门的数据显示,中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态势。离婚率居高不下并逐年增长已成为一种趋势。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甘肃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增设“离婚缓冲期”的建议》(下称“《建议》”)。

  《建议》指出,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背后,除了真正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以外,闪婚闪离、“政策性离婚”等情形的也不在少数,适婚人群进入独生子女时代后一言不合即分手的冲动性离婚也绝非个例。而且,离婚人群呈现出年轻化、婚龄短的趋势,结婚不到三年就离婚的人群中,80后的比例高达45%。

  《建议》认为,当前国内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原因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的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较快的一个可能的因素。

  因此,张海波建议,离婚现象反映的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国家法律制度有责任来引导婚姻,在尊重个人权利自由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劝合制约机制,来限制冲动的行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方面国外已有一些先例,如有的西方国家推出“健康婚姻”计划,鼓励人民选择离婚前,参加婚姻咨询和培训,最终再决定是否分手;韩国实行“离婚熟虑期”。国内也有法学专家提出: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离婚的低成本容易导致草率离婚,希望修改《婚姻法》,建议设“试离婚”制度。

  在借鉴国内外登记离婚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指出,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缓冲期,具体考虑是: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规定修改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设置缓冲期,要求夫妻慎重考虑,有子女的家庭缓冲期设置为三个月,无子女的家庭缓冲期设置为一个月。缓冲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并仍然坚持离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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