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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网(Creaders.NET)晨曦综合报道:神隐四个月的范冰冰“重见天日”,作为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范冰冰逃税案以罚款近9亿人民币却不负刑责而告终。对于这样一个颇带戏剧性的结局,吃瓜群众最百思不得其解的就是:数额如此巨大,为什么范冰冰能躲过“牢狱之灾”?有文章称,中国官方算是打开了一扇交钱从宽、抗拒从严的"后门"。
先来看看官方给出的解释: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中国刑法中适用的偷税罪于2009年2月28日被修改为逃税罪。
中国《刑法》“逃税罪”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法律也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刑罚保障税收”。
形象地说:偷税是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瞒了别人拿钱,而逃税是把自己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逃避。
如果按这律法冰冰姐至少要做7年牢啊,还要交罚金的,因为中国税务局查到的是几个亿啊!但一个词“初犯”,又保范冰冰“泥菩萨过江”。
用脚想想,冰冰姐出道几十年那可是入金无数,富可敌国,看冰冰这偷逃税套路,那是经验老到,远远不是5年的功力可比的,而且,这事就在税务老爷的眼皮子底下,税务部门对此也肯定是心里门清,是不是“初犯”恐怕只有天知道。
而针对公众舆论如今把同样是逃税的范冰冰和当年震惊全国的刘晓庆逃税案相比的做法,陆德劭和事务所的邵万雷律师这样解释,刘晓庆当时入刑被剥夺人身自由,是依据当时的刑法做出的判决,时过境迁,现在已经很难做出客观的评价,"这两起案件缺乏可比性"。
不知道听了这话的晓庆阿姨心中有何感想!
回想起前几年也是首次被抓获,偷逃税款区区8万元,却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的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律师邵万雷的第一反应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他认为"明显是量刑畸重"。
对于范冰冰的处罚,邵万雷律师总结——假定案情清楚且没有任何案外干扰因素,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
请注意,律师用了一个词“假定”。
这就牵出了范冰冰能“破财免灾”的另一种声音----“靠山说”。
美国之音就曾报道,中国当局如此高规格地封锁消息,显示范冰冰可能触及中国政府高层的禁区,因此依照惯例以经济犯罪受到当局的处置。
台湾时事财经专家黄世聪接受采访曾表示:范冰冰案最终要打击的是深涉娱乐圈的曾庆红家族势力。香港的演艺圈其实由董平、曾庆红的弟弟曾庆淮,还有英皇集团的杨受成三个人主宰。而这三个人早就到大陆发展,所以中国大陆的演艺圈也被这三个人掌握,所以这次范冰冰事件其实背后的目标是董平和曾庆淮。”等等……
从事件发生后国内媒体舆论的严控,到最后雷声大雨点小的结局,吃瓜群众或许能寻到蛛丝马迹。
此外,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法不责众”。
曾有一句话形容中国的娱乐圈“贵圈很乱”,关系乱钱更乱,拜崔永元抬举,范冰冰不幸成为了出头鸟,但如今的娱乐圈里,跟范冰冰同病相怜的明星大腕们比比皆是,说不定就有比范冰冰还胆大妄为的,这个群体到底有多大,水有多深,谁也不知道!
于是乎,既要“杀一儆百”,又要避免“法难责众”,但有一个前提,不该拿的多拿的必须缴回来,否则,可能就不能享受“初犯待遇”了。
这次事件处置中,出乎意料的对范冰冰的经纪人牟某某下了重手,官媒称:现牟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小编有个疑问,当初,牟某某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这么大的事能不和范冰冰商量吗?就算不商量,能不通气吗?就算不通气,范冰冰会听不到风吹草动吗?
结果大家都知道了,于是乎“替罪羊”一说也随之出现。
无论怎样,“靴子”终于落地了,相信不久范冰冰也将“重出江湖”。
但是,中国演艺圈如今流行的那句"你补税了吗?",恐怕还得再流行一段时间。
小编想说的是:范冰冰事件前无古人 ,后能不能有来者就只能看大腕们各自的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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