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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任志强案公开宣判,任志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四罪並罚,被判刑18年。
据中共北京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10月11日报道称,任志强凭藉在华远集团的一人独大,任志强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裏,利用职务便利涉案总金额超过2.2亿元。
法院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任志强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某信讬公司向华远置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伙同其子余某、时任华远置业财务总监焦某某等人,在明知余某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仍决定向余某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340万元;2014年,华远置业再次从某信讬有限责任公司续贷13亿元。余某得知后,利用其父任志强的职务便利,再次索要"中介费"。
法院指,除了伙同儿子等人非法占有巨额公款之外,任志强还将任职期间的1334万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挂账,于退休后领取的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
法院指,2003年8月,任志强伙同他人将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0万元出借给浩利中心,浩利中心获利9200余万元,其中任志强个人获利1924万余元。2003年9月,任志强个人决定挪用浩利中心资金3000万元用于其本人在内的公司员工购买华远集团持有的浩利中心股权,使浩利中心变为任志强等人的自然人公司再用华远地产给浩利中心的分红款陆续偿还了这3000万元。
2013年9月,任志强又决定将华远置业公司资金2000万元出借给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投资经营房地产项目,获利50万元,其中任志强个人获利10万余元,税后实得8万余元。任志强三次挪用公款数额共计6120万元。
此外,法院还指,任志强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及华远置业董事长等职务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另据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任志强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向华远地产及下属公司项目提供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2012年至2017年间,任志强先后收受赵某某代为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共计125万余元。
据悉,涉案的这套房产位于北京太阳宫,装修持续了数年。
任志强是国企地产商人,还是一位资深中共党员。任志强父亲任泉生抗日战争时期加入中共,后任中国商务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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