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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有五类进入其领海的外国船隻必须向其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其中包括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载运散装的油类、化学品、液化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这些船隻必须通报船名、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目前位置、出发点和目的地的离开及抵达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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