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日前因收受巨额4.6人民币贿赂遭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公开宣判,董宏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董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综合陆媒报导,董宏利用担任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受贿金额共计逾4.63亿人民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有鑑于董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法院对董宏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了解,董宏为1953年生,今年69岁,辽宁省海城市人,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中共党史专业,曾与中国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在有密切交集,被称为王岐山的“大管家”。他曾作为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组长参与多轮巡视工作,主要职务负责稽查干部领导贪腐违纪官员,没想到知法犯法跟著沉沦,目前已被开除党籍。
事实上,“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执行”,是中国大陆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2年的缓期。期间,受刑人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