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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被控诽谤 上诉遭驳回

www.creaders.net | 2023-08-02 16:59:22  东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东方报业集团(下称“东方”)2015年民事控告总部设于美国的搜寻网站Google Inc.诽谤,因Google旗下网站 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 和 google.com.hk 分别在2014年的2月、3月和2015年4月至10月,有多段贴文涉嫌诽谤东方,因此入禀法庭,包括要求Google Inc.就有关诽谤言论对东方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提供发布有关贴文的用户资料等。 Google Inc.过去曾就有关在本司法管辖范围外送达事宜向法庭提出3次申请,而就最后一次申请,去年高院上诉庭作出书面裁决,撤销Google Inc.的上诉,裁定讼费归东方,就部分申请Google已向东方支付讼费105万港元。

原告人包括东方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日报督印有限公司、太阳报督印有限公司; 被告则是Google Inc.(后改名Google LLC.)。 东方分别就 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 和 google.com.hk 涉嫌刊登之诽谤,于2015年10月26日提呈3份入禀状。

就第一份入禀状及第二份入禀状,东方要求被告赔偿,并要求法庭禁止被告发布或安排发布或参与发布该些或类似言论及提供有关用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电邮地址、身份证号码和网络通讯位置(即IP Address)。 而第三份入禀状,东方则要求被告赔偿及法庭禁止被告发布或安排发布或参与发布该些诽谤字眼。

高院于2015年11月批准东方可向以美国为注册公司地址的Google Inc.海外派发入禀状,Google Inc.一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请推翻海外派票许可,法官即日驳回其申请并下令Google Inc.支付讼费。

高院法官判决时指,某些涉案言论对原告构成诽谤是无可争议的。 原告在提出诉讼前,已于2013年10月、2014年2月及2015年4月3次通知被告有关诽谤言论的存在,但被告没有删除有关诽谤言论,收到通知后仍不从涉案网站中删除有关诽谤言论,便可推断出与有关诽谤言论扯上关系,因此,表面看来原告是有诉讼因由提出今次诉讼。

Google Inc.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讼庭提出上诉许可,要求撤销高院法官的命令,原讼庭同日撤销Google Inc.的上诉许可申请,裁定讼费归东方。 同年12月20日Google Inc.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许可,上诉庭于2017年2月批准上诉,而聆讯亦于2017年12月12日进行,上诉庭3位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词后,终于在2018年2月6日作出书面裁决,撤销Google Inc.的上诉。

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原告所投诉之字眼能构成诽谤,原审法官亦已考虑发布程度之证据并推论有实质发布,而且根据其他案例,企业在诽谤案中并不需要证明有实际损害便可提告,再加上在此海外派票事宜中,原告已证明有真正及实质侵权发生在香港,故撤销Google Inc.之上诉,并裁定讼费归东方。

最终涉及上诉庭于2017年2月之批准及2018年2月6日的判决,Google Inc.向东方支付了105万港元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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