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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在群内辱骂群众“疯狗” “乌龟” 遭举报

www.creaders.net | 2024-09-19 17:32:38  大皖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9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徐先生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他实名举报该区智远街道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王某后,被王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对此,当事人王某回应称,是因为对方不实举报后气不过才在群里发声,自己已被警方处罚。

男子实名举报合作社干部,遭对方在群内公开辱骂

9月19日,徐先生告诉大皖新闻记者,今年7月28日,智远街道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王某在微信群内多次对其进行辱骂,随后他选择了报警。前不久,他收到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王某仅被罚款500元,这让他感到不满。

徐先生称,当地撤销村委会后成立了社区和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社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和全体村民转居民的福利待遇。他曾任当地村主任,退职后,多次以群众身份实名举报当地一些基层干部的问题。今年又实名举报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王某存在将集体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以及占用宅基地、骗取补偿款等问题。不料,遭到对方在群内公开辱骂,事后,他也将情况向街道进行了反映,但未见有新进展。

徐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在一个名为“义和正义之师”的500人群中,王某让徐先生拿着证据一起去办事处找领导,并在聊天中出现了“宿(缩)头乌龟”“疯狗”等字眼。

智远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显示,王某,1967年生。公安机关查明,王某认为被徐某实名举报的内容不实,于7月28日8时许,在微信群“义和正义之师”质问徐某、表达不满时,用言语辱骂。以上事实有王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王某侮辱他人,给予其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称是因不实举报气不过,相关部门已介入

针对此事,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了王某,其回应称,之所以在群里骂人,是因为徐某举报其将集体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以及占用宅基地、骗取补偿款等问题均不实,属于无中生有,当时她气不过,这才在群内发言,是气头上说的话。事后,她也被派出所进行了处罚,已经处理结束。

王某表示,她现在是该合作社的理事,针对徐某举报的内容,纪委也已找她谈过话,自己也说明了情况。

针对此事,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属地智远派出所,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应。随后,记者又就此联系了该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其表示,此事具体情况,他并不是很清楚,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处罚,肯定也是进行了调查。对于徐先生反映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将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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