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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受捐文物现身拍卖市场事件仍在发酵。今天,新华社援引南博代理律师的一段话,读来令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这位代理律师认为,官司所涉藏品所有权自交付时已依法转移至国家,捐赠人也未在捐赠时保留返还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法律亦未规定受赠人负有向捐赠人或者其继承人返还已交付捐赠物的义务。因此,庞叔令女士要求返还争议画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笔者看来,这段看似无隙可击的论述,实则透露着刁蛮和寡义,与煌煌大(博物)馆的形象极不相称。
一,庞家当初捐献相关画作并获南博接收、入藏确凿无疑。
二,入藏后原文化部及院方先后组织了两次文物鉴定,结论为伪作。由于文物鉴定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很难判断这个结论是否正确。我们姑且按鉴定程序合规、结果可信论。
三,被院方鉴定为伪作的五件画作,被从藏品序列中“剔除”,随后进行了“划拨”“调剂”等处理,目前下落不明。院方对相关画作去向无法给出答复。
四,院方将相关画作鉴定为伪作,并进行处理的过程,始终没有告知捐赠方即庞家。不仅如此,相反起初还对庞家提出的核查诉求颇为怠慢。直到庞家诉诸法律,院方才在法院调解下满足核查要求。此次也是在媒体介入形成舆情后,院方才发布声明表示将深入核查画作去向。
现在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舆论监督也已在场,相信此事终会查个水落石出,给庞家和公众一个交代。如果牵涉到失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相信亦会依法依规处理。对此,我们可以暂时按下不议,静候调查进展。但是,对于上述第四点,笔者认为还是有讨论一番的必要。因为南博在犯一个很危险的错,危及的不仅是南博一家机构,还会损害整个公益捐赠事业。

按照原文化部制定出台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南博有权在经过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对确定不宜收藏的藏品进行处理。仅从法律依据角度看,南博做法似乎无可指摘。但为何不仅庞家人无法接受,舆论也普遍不能理解?这是因为,南博做法虽然可能没有触犯具体法条,却违反了社会默认的受捐者义务,突破了公共信任的底线。南博代理律师所言,不过是钻法律空子的狡辩。
庞叔令作为捐赠者后人,有权知道捐品是否被妥善保存,以及被鉴定为“伪作”的五件画作具体流向何方。这一点是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也因此在之前的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基于这一点,南博在对捐品作出鉴定,并决定划拨、调剂乃至作其他处置时,应当主动告知捐赠人,优先考虑让捐赠人收回。这才是一般人认知中的正常做法,就像主动助人不该受到指责一样,根本无需以法律或协议形式明确。
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除了法律、制度等有形规定,本来就还有包含道德礼仪在内的不成文规则。两套规则并行不悖,共同维持社会有序运行。受捐者尊重捐赠者意愿处置捐赠物,就属于这种默认的道义规则。当然,现在既然发生了庞家与南博之间这种龃龉,也可以把相关默认规则刚化为法律规定,明确受捐者处置捐品须征得捐赠者同意。但这应该是后续亡羊补牢之事,不是今天南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由。
南博罔顾捐赠者意愿擅处捐品的行为,不仅伤害捐赠者感情,寒了后者的心,更会浇灭人们主动捐献文物的热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实上,不只是捐献文物,包括用于救灾、扶贫等在内的所有公益捐赠,都是这个道理。捐献行为不管出于何缘由和目的,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利主动让渡,代表着捐献者的拳拳爱心。诗经说: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对于主动捐献的善举,本应大力褒扬;对于所有捐品,都应妥善对待。这不仅是“以善意回报善意”的道德要求,也是弘扬慈善义举、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南博做法背道而驰,如不改正,就算这次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赢了官司,也必然会输了公信力,得不偿失。
历史上,个别大型社会救助团体,曾经因为对捐款管理使用不当,或公益活动边界不清,遭受过重大公信力危机,有的至今还没有恢复形象,对公众爱心和公益捐献事业造成严重打击。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是令人痛惜的。公众信任培养起来不易,摧毁却可以在瞬息之间。殷鉴不远,南博和其他博物馆机构当吸取教训。对南博而言,与其继续绞尽脑汁打嘴仗,不如诚恳向受到辜负的庞家人道歉,并以实际行动改进管理,重建公众信任。有关部门也应借此查漏补缺,完善文物捐赠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推动法律法规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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