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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经济放缓、订单减少等因素影响,中国大陆部分企业经营压力加大。为了控制成本,一些企业开始实行“上四休三”等缩短工时制度,并同步降低员工薪资,引发劳资纠纷。专家表示,企业若将“上四休三”工作制与薪资挂钩,应充分告知并征得劳动者同意。
近日,一名网友发帖表示:“公司从7月开始实行‘上四休三’,但要扣基本工资,一天大概200元。”该网友表示,自己之前到手5800元(人民币,下同)左右,现在估计只剩5000元。
据《工人日报》报道,一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表示,相比于双休或单休,实行“上四休三”能直接降低企业的办公、人力等成本。因此,一些企业在效益不好时,会把调整工作制、减少排班作为一种降低运营成本的方式。
“因为业绩不好,公司通知实行‘上四休三’,同时扣除相应工资”“‘上四休三’但要降薪1000元,如果不接受只能辞职”“‘上四休三’后工资降了20%”……
如果企业在实行“上四休三”的同时降低员工薪资,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表示,“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属于其核心利益,在没有得到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劳动者薪资。”

图为示意图。图为保定地方政府大楼。 (China OUT/AFP)
张烨阳进一步表示,如果企业单方变更,需要告知员工,且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安排,并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表示,“在标准工时制下,单位在确定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则按300%支付。”
此外,社保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存基数通常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当地上下限按年度核定,工时缩短但工资不变的,基数也应不变;工资依法协商调整的,应按照当地年度申报规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不能因少上一天班而随意降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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