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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智富来稿:东西方在人权和主权上的争论

www.creaders.net | 2005-09-08 17:05:14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万维读者杜智富来稿: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有两大阵营:一边是以西方为代表的人权先于国家论,另一边是由中国带头的主权先于人权论。大家常听到的亚洲价值论,也是这一论述的一部份。

主权先于人权的论述是:一个国家在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个人人
权的保障无从谈起。最好的例证是在殖民时代:殖民地的人民就没有
人权保障。中国在受到列强侵扰的时候也不例外。由此延伸出整体的
生存和权益先于个人的人权,乃至个人的吃饱饭先于个人的公民和政
治权利。此论同时指出1946年联合国的《人权宣言》起草人全来自西
方国家,他们的价值取向与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冲突,甚
至与这些地区的文化价值相冲突;并举出亚洲地区,由其是受儒家文
化影响的地区,有所谓亚洲价值观,以国家和家族的考虑先于个人。
星加坡和马来西亚是亚洲价值观的主要支持者。根据这一论述,中国
和一些发展中的国家大力地推动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西方在人权上的看法,虽然不是完全没有瑕疵,但是它的出发点却不
是象亚洲国家指责的,是用人权来作幌子干扰第三世界的主权和发
展。诚然,1946年宣布的联合国《人权宣言》全是由白人起草的;
《人权宣言》中很多的坚持也必然会导致1个国家最终走向民主之
路,但是无可否认,西方的人权观是有它深层文化渊源的,并不是一
种为政治斗争的设计。

西方人权观的起源

西方的人权理论来自于自然法中的自然权利。在西方,社会的秩序来
自于对法的遵守:先是有上帝的律令要遵守,再是对人间律令的遵
守;而由于在神面前,大家都是上帝的儿女,自然有作为上帝儿女的
平等尊严和权利;而且,因为个人的尊严和权利来自上帝,自是不容
国家可以任意剥夺的。这是文化上、也是心理上的依据。

历史上,西方没有大一统的经历。在西方长期的封建经历中,出现了
贵族、地主们有约束王权的必要。他们也有相当的力量可以成功地约
束王权。这些约束呈诸文字,始于英国的《大宪章》,仔细地列明了
国王和人民各有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西方法治的传统。西方的法不
光是刑法,它还包括了权利和义务的明文规定。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立
宪之后,人权理论更为成熟。人权已经被定性为与生俱来,是先于国
家的成立的,所以不是国家的赏赐,更不是国家可以剥夺的。

中国的传统

反观中国儒家的传统,社会有秩序地运行要靠人的德行,即人的知礼
和知本份;对在下的讲求守忠孝之道,守本份,要能忍,为尊者讳;
对在上的要行天命,以民视为天视,以民听为天听。这套理论对上、
对下都没有详细的权利和义务的明文要求,主要的要求是对下的,对
君主往往是在他失掉政权之后,才能确定在上的无德,谓之已失天
命,人人得而诛之。可是在没有确定失天命之前,无论君主是多么地
无德,任何对上的责问都是犯上作乱。传统中国的法主要是治术和刑
法,没有清楚的权利、义务、契约等概念。由于社会秩序的维持讲究
的是人的德行,人治而非法治就成为传统中国的政治常态。

中国在秦以后的大一统政治体系,更加强了对下和对上要求的不对称
性:再暴虐的君主,只要他能维持高压的统治,他还是不失天命的。
为臣下的只剩下委婉进谏一途。这还是要冒很大危险的。

虽然今天的中国不再是皇朝,但是在人治而非法治上,在对下要求而
不对上要求上来看,古老中国的政治传统还是一脉相承地流传至今。
明乎此,国内异议分子和法轮功信徒所遭受到的待遇就很清楚了:法
轮功包围中南海,在传统中国会被看成不得了的犯上举动。今天中国
的政治上层看来仍然如此看问题,所以镇压法轮功就变成必然。而在
现代社会里,法轮功是有权利公开集会和公开抗议示威的,那怕是在
中南海门前。可见,今天的一党专政是高压统治以不失天命的现代
版。

那么,中国主导的亚洲人权观和国家有发展权利等,是不是有一些道
理呢?

先从所谓的亚洲人权观来看。亚洲人权观所说的人,首先要吃饱饭才
能谈其它的权利。在国家不稳定、主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国民的人权
没有保障等说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问题不在此。问题在于它的危险
性。危险在于:国家可以假整体权益的名义来任意剥夺个人的基本人
权。一般来说,整体利益指的多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益;个
人人权指的却是非常根本、每个人不可缺少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免
受酷刑权、受公正和公开的审判权、言论自由权、私人生活不受干扰
权等等。且不说这些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能因任何经济、社会、或文
化的理由而被剥夺,因为人没有了这些权利,就连生存都没有保障
了。以中国为例,自中共建国以来50多年,国家极大地剥夺了公民的
自由和权利,那么是为了整体的福利了。但事实却与整体的经济和福
利都无关,而仅仅是为了维持一党专政的高压统治。建国后的头30年
尤其如此。

中国指责西方用人权来干涉内政的说法背后,是中国没有意愿真的让
人民有公平的参政权和选举权,所以,虽然中国宪法里明言了人民有
言论、集会、组织等自由,50多年来,却完全无意实施。那么,联合
国《人权宪章》里要求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等于是要求每个国家最终
接受民主政体。这不就是干涉内政了吗?公平地说,联合国《人权宪
章》的确有这个问题。但是现代社会,任何政权的合法根源,会越来
越走向人民的授权。君权神授已不能被接受。一党专政的法源又在那
里?所以在撰写《人权宣言》时,只要定下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目标,
那么自然的就会引导出人人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因而《人权宪章》朝
着有合理权力法源的方向写是一种必然,别无选择。对中国来说,与
其是把注意力放在西方的有意或无意的干扰,更重要的是最终要解决
自己统治的合法性。为什么只有一党才能是人民的选择呢?这是最终
必须回答的问题。

群体和个人权利关系的处理

群体和个人权利之间不是必然对抗性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不是没
有。但是,这一类的矛盾往往可以找到妥协的途径,需要看具体的个
案。国家不可以任意地、笼统地把二者对立起来,作为任意剥夺公民
权利的借口。

在群体和个人权利冲突的处理上,加拿大有非常特殊的经验。这是由
于加拿大有法裔人口和多元文化的社会取向。简单地说,加拿大最高
法院会要求政府证明,它的限制某人的权利,(一)是有法可据,
(二)不是为了政府的方便或某长官任意的意志,(三)是必须有合
理的重大理由,而这些理由又必需符合一个自由民主政体的大方向,
(四)限制必须是做到最小的程度。比较来说,美国是把公民权利放
在一个绝对的地位,不容许象加拿大这样对群体权益作有限度的妥
协。

反观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要求人民行使人权时不
得损害国家及群体的权益。中国还是停留在只对下要求、不对上要求
的中国古老传统里。西方认为国家由于占有巨大的强制力,约束国家
的行动以防止巨大的伤害,要比要求人民如何如何,要合理的多。中
国的政治体系,目前看来,可能还没弄清楚这个浅显的道理;或许是
明白的,可是就是不愿意要求自己。这无疑是因为中国的司法还不是
独立的,很难要求管司法的去冒犯政治上的权威。

发展权与人权的分别

中国大力推动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成功地定下了发展也是不
可剥夺的人权之一。可是发展权的对象是以国家为单位,1个国家能
够顺利地发展,可能会对本国的人权环境有所帮助。但是严格来讲,
以国家为对象的发展权不能叫做人权。东方国家硬是要把它说成是人
权的一部份,只能被看成是一种蓄意的混肴、一种反守为攻的策略。
正因为自己不愿意让国民享有基本的人权,那么先说自己的人权定义
由于国情的不同,或文化的差异,因而与西方的不同,国家的发展权
被说成是人权,而且比基本人权更为重要。

事情是刚好相反的。国情的不同、文化的不同,比较与经济、社会、
文化等权利有关联。举例来说,1个国家的经济不好,就很难保证全
民医疗保险这一类的社会权利的实施。而人的基本权利却不会因人
种、肤色、国家的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人到处都一样是需要有生命
的保障。对自由的追求是古今中外都不会变的。

中国该争的是因文化和国情的不同,而可以相应地放缓对联合国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施。中国不该争的是用文化和国情的不同,
来抗拒中国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而中国争的却是反过来的。为什么
会有如此的颠倒顺序?这是因为中国因循地追随了苏联老大哥的人权
理论。前苏联对人权的看法是先有义务,才有权利。也就是说:人民
的义务是先服从了党的领导,党就会给与人民权利。所以前苏联阵营
在联合国开出来的权利都是非常具体的,例如人有工作权,人有社会
保障权等等。这些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之中。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缺点是由于权利是党和政府
给的,党和政府也可以收回去。它与西方人权观主要的分野在两个方
面:一是西方的人权要求,是为了人对自由和公正的基本要求,它与
日常具体的权利不同;?是西方的基本人权,不是政府所赐与的,??
不是政府能够拿走的东西。社会主义阵营的人权观,在保护人民的权
利不被政府践踏这一点上,是没法与西方人权观相比的。而人权的被
践踏却往往来自于自己的政府。可以说,要保护人权的不被践踏,最
需要防范的就是自己的政府。这就是西方人权和法治观的优胜之处。

争发展权的合理场所

西方对第三世界在经济方面的强势,甚至在文化上的强势,的确是非
常全面的。发展中的国家和第三世界需要在所有的场合里与西方争取
自己的权益,包括所有的联合国机构、WTO、以及其它的国际经贸
体系。把国家有发展权利的问题放在联合国人权范畴里是有意的混
淆。虽然叫人遗憾,但既成事实之后,它也有一点正面的意义,就是
提醒全球的注意,第三世界从殖民时代走出来,在发展上有他们特殊
的困难,需要得到国际上大力的合作和支持。但这不是人权的问题。

中国目前在联合国人权条约上的实施情况

目前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即《社会,经济,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人大已经对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通过了。但签署了的《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人大的批准通
过。由于中国还没有任何迹象要改变它的一党专政,那么真正履行联
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看来还会是遥遥无期的。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的法律界和知识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虽然人
权先于主权是来自西方的意识形态,但是中国要是不接受人人权利平
等,中国就不可能建构成一个公平的、长治久安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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