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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里有几个误解:
第一,他以为我为公民的性权利辩护就是为包二奶的权利辩护。因为95%的贪官都包二奶,所以推出我是在让贪官随心所欲。其实,我一向将人们的性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罪的,如强奸、诱奸和猥亵;第二类是有错的,如已婚者搞情人和二奶;第三类是符合自愿、私秘和成人三原则的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第三类性行为是无罪无错的,在道德上没有问题的。当我为人们的性权利辩护时,讲的都是第三类人的性行为。包二奶是大错特错的,是中国传统一夫多妻(妾)的陋习,是欺负女人,是男女不平等,是违反婚约,是违反忠诚承诺的最最讨厌、最最恶心的行为。我诅咒这种现象,我对它厌恶之极,我呼吁中国人把这种行为视为过街老鼠,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把它彻底搞臭。如果可能的话,掀起全国抵制包二奶、搞情人的群众运动,把它搞得灰溜溜的、名誉扫地。
一位德国记者写道:“与西方不同,养情妇在中国是地位的象征。”“与其说询问一个中国男人是否有情妇是冒犯他,还不如说是恭维他。”看到这种评论,我真为中国人脸红。我们中国女性主义者决不能允许这种恶心人的现象在中国形成风气,我们要坚决地批判它,让存有这种念头的人彻底打消这个讨厌的念头,让包二奶的人为他们的行为感到羞耻,而不是感到荣耀。
第二,当我为普通公民的性权利辩护的时候,这个普通公民中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坏人和贪官污吏。比如说有一个贪官,他偏偏喜欢搞同性恋,他会不会因为是贪官就没有搞同性恋的权利了呢?不会。他有权利搞同性恋。再比如,有一个单身的贪官,他有没有跟一个单身女人搞一夜情的权利呢?他有。他有权利搞这个一夜情。这就跟一个贪官有结婚的权利和有吃饭的权利一样。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他是坏人就没有了生存的权利和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性权利。我知道,为坏人的一些基本权利辩护是人们感情上难以接受的,但是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基本的人权应当涵盖所有的公民,除非他因为犯罪已经被法律宣判剥夺了公民权。
总之,我为所有公民的基本性权利辩护,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坏人;我反对所有公民搞情人、包二奶,其中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坏人,尤其是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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