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林深靖来稿:国务机要费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总统府一再拒绝提供机密编定程序,相关人员又拒绝出庭作证,台北地院径直认定总统府宣称的「六项外交机密」为「非机密」,并开放阅卷。陈水扁的律师团一方面拒绝阅卷,另一方面又大阵仗召开记者会,以「台湾还有宪法吗?台湾还有国家安全吗?」为题,指控台北地院「已涉违宪,且明显危害国家机密。」执政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更进一步公开表示:法院一意孤行,检审联合一条线,已达「柔性司法政变」的程度,简直是「检审联合造反」。
既是「政变」,又是「造反」,台北地院这批法官,看在当权者的眼里,简直就要变成抄家灭族的叛乱犯了!执政当局此话一出,等于下达动员令,挺扁媒体和深绿电台立即全面挺进,向国务机要费检审法官发动围剿。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律师团和国会大党鞭这些对抗性强烈的动作和言词,都是为了帮陈水扁提出释宪铺排道路。法庭上既然抗辩无力,脱罪无理,只好抬出宪法来镇压,技术性阻挠国务机要费案的进行。不过,很奇怪的是,执政党这些年来热衷于「正名、制宪」,陈水扁也多次表示考虑「冻结」现行宪法,另行制宪,进入「第二共和」。执政当局对宪法的「运用」,不由得让人想起英国美食家阿瑟‧杨(Arthur Young)对大革命时期法国宪法观念的批评,「他们使用宪法这个新词,就像是照着食谱做的布丁。」
当今的中华民国宪法,的确很有布丁的味道,形状、规格与口味,全凭当权者的手上的食谱。承审法官要求总统府按照《国家机密法》的规定,提供所谓「六项外交机密」的核定程序或文号,府方悍然抗拒,先是以新闻稿表示,总统拥有「国家机密特权」(State Secrets Privilege),而「国家机密特权」乃宪法层次,非《国家机密法》所能规范。陈水扁的律师团继而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3年Reynolds的判例,证明行政部门确有「国家机密特权」。然则,后者很快就被法学专家戳穿。Reynolds案之为「机密」,仍需法院认可并核定解密期限,且在解密后被证明,军方于半个世纪前所谓的「机密」,实系捏造。而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水门案中被迫交出录音带,克林顿在琼斯案必须出面供述,都证明,宪法并没有提供「巧门」,让总统得以耍弄「国家机密特权」,回避司法的追查。
其实,如果辩方那么喜欢引用美国的判例来为被告陈水扁张目,那么他们就应该读过美国开国时期的宪政与人权之父托玛斯‧潘恩(Thomas Paine)的著作。潘恩关于宪法的定义是这样的:「宪法必须先于合法政府厖宪法界定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并依此种方式限制政府权力。任何超越此界限行使权力的政府行为,都构成『非法之权力』。」潘恩的见解,其实也就是当代民主宪政的基本原理:宪法乃是用来保障人民的权利,规范并限制政府的权力。陈水扁运用宪法扩权的主张,根本就是对宪政体制的亵渎。根据潘恩的说法推论,逾越宪法规范的政府,即是非法的政府,人民将拥有相应的「抵抗权」,对当权者进行「合法的反叛」。如今,台北地院承办国务机要费的法官们被当权者指控为「司法政变」、「集体造反」,这其实是不够的,为了捍卫宪法的尊严,为了拿回「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人民应继之以抵抗和反叛!
陈水扁的律师团顾立雄等人,都是台湾法学界的菁英,他们对于所谓「国家机密特权」的来源和限制,应该不会完全蒙昧无知,但是,如果他们为了掩护当权者犯行而屈从上意,瞎掰胡扯,那么,潘恩还有一句话,可能就是要送给律师团听的:「所谓不忠或背叛,并不在于相信或不相信什么,而是在于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还要故作相信,这种自我欺骗对于社会所造成的道德伤害,是无法估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