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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选骏来稿:不论汉末党人的自我意识是什么,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地方代表”,用现代语言说就是“民意代表”──他们虽然没有组成可以进行权力分享的“议会”式组织,但已构成了分权的中心和消极抵抗的强力。而宦官势力则在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分配权力的斗争中,代表着中央的皇权──尽管是业已腐败的皇权── 并用皇权的余威去阻止社会变革的潮流。在这种意义上,“清谈”不仅是士人间交流思想信息的一种沙龙式聚会;而且发挥了近代社会中报纸那样的作用。对此作一番背景考察,就不难得出一些新颖的看法,甚至是建设性的结论。
以血缘纽带和家产分配为基础的宗室分封,曾是秦两汉君主制的重要辅助。时至隋唐,分封制基本上名存实亡。到宋代,已无分封制,宋朝宗室的地位不高。正如顾炎武所说:“唐宋以下封国,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而元时的草原封国、中原食邑、投下私属等分封制度,又重新抬头,大体和元朝共始终。元的分封制还波及明朝。朱元璋封皇子二十三人为王,多数就国,不仅直辖三护卫之兵,燕王、晋王等北边诸王还能号令镇兵,且有“清君侧”特权。无论是明前期的宗王出镇总兵,还是明后期的宗室优厚廪养,都有元朝分封制的遗留和“阴影”。忽必烈先后设立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河南、辽阳、岭北、征东十一行省。就职司和性质而言,举凡钱谷、兵甲、屯种、漕运等军国重事,行省无所不辖。征东行省与其它的行中书省不同的是,其设立于高丽王国所在的朝鲜半岛,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且财赋不入都省。因此,征东行省的的地位十分特殊,与元朝其他行省性质不同,仅在名义上受到元朝的直接管辖。元朝的行省犹如中共的大军区,兼为中央与地方间的财赋中转站和行政节制枢纽。“汗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犹如“党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同样以行省或大军区为枢纽。行省具有两重性质,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行省分寄为朝廷集权服务,朝廷集权始终主宰着行省分寄。元的行省制创建了“汗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新模式,对明清和现代中国的影响深重。
明清两代名义上废除了行省制,但省的区划并无大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仍然构成省一级官署。相反省的数目进一步增多,省级官署又裂为二、三,分掌行政、财政、司法及军事,以强化中央集权。由于布、按等司鼎立,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合,明后期和清代又另设总督、巡抚,充当统辖一省或数省的封疆大吏,布、按二司则隶属其下。显然,明清的三司督抚大体上沿袭了元朝行省分寄的中央集权模式。
李治安《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初探》一文认为,元及明的前期,社会面貌出现了某些与汉唐两宋异质的东西。那就是南北经济政治反差与中央地方关系的新格局;推行纸钞、官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扩张;全民服役和君臣关系主奴化;突破羁縻传统,改行直接治理的边疆政策;社会层级、文化的多元复合建构与儒学边缘化。“内蒙外汉”的二元体制下,造成两种文明的相互冲突与相互影响,中国社会在沿袭唐宋形态的同时发生了变态发展。社会变动表现之一:南北经济政治反差与中央地方关系的新格局。自南北朝开始,古代中国经济中心的南移,持续了将近七个世纪。
19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盛行的“官倒”,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从政治领域扩延到了经济领域。这哪里是什么“资本主义”?甚至不是“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阶段”。这是蒙古式的抢夺:元朝政治中心在北方,而经济命脉却远在江南。于是,在南北关系上,元朝便呈现了经济上北依赖南,政治上北支配南的新配置和新格局。这种南北格局一直延续和影响到明朝及以后。清代和近现代中国,也与此惊人地相似。这种肇始于元王朝的政治上北支配南、经济上北依赖南的北南关系的新格局,到现在为止几乎已经延续了近八百年。在当代中国,同样存在和传统中国一样的这一流弊:
由于商业资本受到压抑,民间游资被迫向土地买卖方面扩张,结果造成地价高涨、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变成盲流、民工、游民、盗匪,逐步形成遍地烽火、“农民起义”的格局。这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成了一种周期性痉孪──但绵延不绝的农民暴动,并不总是带来类似王朝末年的那种全面解体。因为王朝末年除了土地问题造成的社会解体,还有中央与地方关系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下层暴动的星火迅即燎原到上层;由于水位过高,局部破损,河堤告解体,其崩溃之速往往超过想象。
“农民起义”之所以能演成燎原之势的原因,就在于中央政权与地方豪强之间得以镇压起义的联盟已告结束。正因为如此,任何一场大规模起义的平息,都是地方与中央通力合作的结果。其中,新兴的地方势力出力尤多。从刘秀、皇甫嵩到吴三桂、曾国藩的历史都表明了这一点,尽管他们其余方面是那样地不同。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困扰着传统中国政治的一大难题。摇摆于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之间的一部中国政治史,表明中国社会没有找到类似代议制与三权分立那种有效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冲突的妥协方法。以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几乎成为社会发展的定理,这是一条远比“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更为有效地解释了中国历史命运的黄金法则。如果全球有朝一日统一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可能成为全球人类的共同命运。这是后话。
西周的分封制和秦汉的集权制,在解决这一难题时先后陷入了危机。秦汉郡县制原可视为一个历史进步,但它带来的中央集权和官僚作风,却着实断了下情上达,正如中共设立的“信访办公室”无法解决专制制度的痼疾,秦汉中央集权也只能以“农民起义”收场。这种大规模的完全彻底的社会颠覆活动,是完全不见于先秦、欧洲以及日本等“封建社会”的。由此可见秦两汉到元明清的社会除了少数民族入主的短期外,不可能是所谓的“中国封建社会”,而是“皇帝万里长城”,是毛时代所说的“无产阶级的铁打江山”──其时,中央与地方、统治中心与人民大众之间应有的反馈郡县机构有效切断了,代之以单方面的灌输与指令。这就使得社会不断出现的失调现象很难得到迅速而有效地纠正。矛盾冲突日积月累,光靠几个清官是无济于事的。
汉景帝、汉武帝取消了地方王国的建制,但却消灭不了地方势力本身。于是,地方势力就转而结合其它力量(如外戚),以不是地方割据的形式来扩充力量。在此趋向下,外戚与地方势力很自然地联合起来。首先,不少外戚出身于地方势力;其次,外戚需要地方势力与皇室的官僚机构分庭抗礼。汉武帝很理解这一威胁的实在性。所以,他特别喜欢杀死自已儿子的母亲,以防止她们的亲戚有朝一日作为外戚临朝执政。皇室与外戚之间的磨擦,使两汉社会动荡不安。
中央集权的恶果之一,是限制工商业阶层独立发展的政策。皇帝的廷臣谋士们(如鼌错之流)认为,新生社会力量的兴起,对于政治特权具有特别的危险,因此作出种种歧视性的限制与法律性的束缚,用“规定”来阻遏工商势力获得社会影响和政治发言,并目为“巩固政权”的良方。
[有论者认为法律的好坏,不在“法条”的本身,而在“诉讼法”的执行。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在如何确定犯罪。唐王朝的法律,是中国各王朝法律中最完善的一种,但因中国古政治思想缺乏人权观念,所以中国始终不能产生证据主义的诉讼法,《唐律》自不例外。于是酷吏的酷刑就代替诉讼法,法官在侦查报告时,不追求事实,只追求口供。一个人明知道一旦诬服谋反,即将全族被屠,而仍“坦承不讳”、“自动招认”,这便是酷吏的功能。]
殊不知这种压抑商业资本的权术,既破坏了社会结构与权力结构的合理转形,又迫使过剩的商业资本向土地的买卖兼并方面寻求扩张渠道,结果促成了土地危机,触发了失地农民连绵不绝的暴乱起义。近几十年来,大量学者出于解释“阶级斗争”的需要,对两汉土地问题作了深入研究,但他们却很少把“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之间的长期紧张关系”列为基本的考虑,这种阿谀奉承的学风浪费了大量精力。翻阅史籍,发现单纯的土地兼并和饥荒灾害虽可引起农民战争,但却不足推翻一个王朝,更不足以结束一个文化时代。
如果说,推翻了一个王朝的力量是“人民”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人民”可以独立地、不需要依赖其它条件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然而,这样的事例在中国历史上从未发生。推翻一个王朝的力量是综合性的,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的两个因素:一是王朝的软弱和国家机器的腐败;即统治阶级的双重的老化。二是大面积的天灾,激发了生物性“民变”。
这两种因素的根源恰恰都不是“人民”的,而是有关自然的!前者是“气数将尽”之兆,后者是“天命转移”之兆。秦汉以来的中国,是个特殊的社会文化实体(“天下”),而不是政治军事的主权(“国家”)。所以它的整合功能是由意识形态而非法律制度来承担的。意识形态在中国社会构成了道德、政治、乃至社会与经济制度的总枢纽。因此,中国社会的变革在根本上只能由意识形态的变革来引导。
如果中国社会的变革不能和意识形态的变革配套,则将流于“社会解体的预备阶段”。不仅由于变异失去了新意识形态的支持;还将由于变革与旧意识形态的冲突。
“新的意识形态!”
在农民起义的表象后面,使社会文化的普遍解体的更深原因,是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通常联盟的破裂,农民起义的作只是使这种破裂表层化、普遍化了,使暴动的星火得以燎原。统治阶级内部(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矛盾的水位持续增高,是封建秩序的堤防突然决口的关键所在。不仅两汉的的历史如此;以后诸个皇朝被农民起义倾复的历史,也是基于这个先决条件。唐的藩镇、明的东林党人,都是使统治阶级分裂的要素。根据同样的理由,任何一场大规模起义的镇压,也都是地方势力与中央政权通力合作的结果。没有曾国藩,没有多尔衮,没有李克用,没有皇甫嵩,没有刘秀的镇压──则洪秀全、李自成、黄巢、张角、赤眉的“起义” 是打不败的。而这些执行镇压职能的“刽子手”,其实无一不是某个地方势力的代表,尽管他们在其余方面是那样的不同。
两汉地方势力的政治代表,在早期是享有广泛自治权利的汉初诸王,后来则是多为出身平民的外戚,到了东汉末年,则为所谓“党人”。(见《后汉书· 党锢传》)党人与外戚在政治上的联合,不仅是机会主义的互相利用(如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三编二章一节中所言),而且因为他们二者同具地方势力的背景。而皇帝所以依赖宦官势力,是因为二者同样追求中央的集权。我们因此可以从这一新的角度去审视问题:党锢之祸并非仅仅因为昏君的暴行所致,而且也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紧张关系,造成的摊牌与决裂。党人、清流和官僚,除了是教养与舆论的产物,也是地方自治力量的代表。党人遭到的大量的捕杀,使中央政权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严、信誉荡然无存,太平道的宣传才在此信仰危机造成的社会心理的真空与迷惘中突然得势。
各种宗教的形式和表象有多大色彩上和基本倾向上的差异;它们的内心深处毕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毕竟有其一脉相承的内在秘密。这就是――对自已不能控制的事物的由衷崇拜;并使自已在这一崇拜里获取内尽的安宁和精神的秩序;这一安宁和这一秩序有助于建立人的内、外平衡。即使人与环境的相对和解成为可能。但是任何宗教的时装总会破旧凋敞、陈腐过时,因此必有新宗教的鲜丽时装取而代之──为那不朽的灵魂提供一个新的形式。一个为新的风俗和新的习惯所认可的外表……
自东汉末年“第一期中国文明”结束后,五胡乱华、十六国、南北朝至隋唐五代辽金宋的分裂、统一与再分裂,再至元明清的统一,第二期中国文明也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然而从“中央与地方”的角度来审视,不难发现即使如博学的英国人A.J.汤因比在《历史研究》(1972年版12卷55-64页)中列举的中国模式,也是阴错阳差的。他所谓“传统的中国模式”,并非自秦至清一成不变,如现代埃及学家所理解的“埃及文明”那样的“化石文明”;因为中国政治秦至清两千年的帝国时代,在文明上却横跨两个时期即相对本土时期和混合佛教时期。而且中国在次间一治一乱、统一与分裂之际的运动,掩盖不了其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在变动之中,而且是主导变动的主轴。这就构成了本书第一章《异质统治下的中国思想》第一节《中国朝代兴替律》一开始明言的“中国朝代兴替律”及其补充所说的:对于不同的朝代来说,其“剑”是有所不同的。不同的朝代不仅执剑的方法不同,而且所执的剑亦有不同;但最后无一例外的则是,它们都死于自己的剑并且是以自己的执剑方式被来者杀死。这与其说是“以暴易暴”,不如说是“新陈代谢”。
即使在现代中国,表面上“变革与保守”在斗争,其实是“地方与中央”在唱戏。基于中央与地方紧张关系,无论中国人对外来文化的实际态度如何开明,这开明只能是二元性的:即在理智的、文化意识的、尊重现实的适应性方面接受它,而在另一方面,在情感的、生命感觉的、尊重传统的保守性方面抵制它。只有这样才能使国人前进中的躯体保持平衡,实际上即使连发达国家如欧美人也是这样的,甚至主张全盘西化的近代日本人也是这样。基于人性的这种特点,基于现代国际文化对中国的巨大挑战,基于国人必须根据自身条件来有效地应对这个挑战──我们理解,只有冲突才能更好的达到融合。在“冲突──融合”的眼光不难看出,所谓“西学为体,中学为用”,只是一个典型的“北魏口号”。八十年代的改革派,有如北魏时代的汉化派。其最后结局无异于一个“气胸”患者在“接受外来文化的空气”。(198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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