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侨报》9月30日载文《引渡赖昌星回国的标本意义》,摘要如下:
中国的民众都很清楚,每隔一段时间,有关机构就要出来提一提赖昌星。这不,在中共十七大召开前,最高检察院又称“赖昌星最快半年被引渡回国”。
从最早的“遥遥无期”到后来的“谨慎乐观”,再到现在的“最快半年”,似乎让人看到赖昌星被引渡回国的脚步近了,更近了。但仔细品味最高检的话,觉得又被涮了一回——“最快半年”即最好预期,那最迟呢?
赖昌星案距今已经八年,正如屎干了不臭一样,赖昌星的“远华”已经远离了公众的视野,赖昌星更成了“昨日之星”,在大陆频出的大要案背景下,已难以引起持续关注了。
然而,被中国定性为“最大走私案”的赖昌星案负面影响甚大,流毒深远,对这样一个人如不引渡回国加以惩处,就不能扬国威、正法纲、平民愤,哪怕这个惩处仅是象征性的。
所以,中国政府在加强与赖昌星所“避难”的加拿大司法机构接触的同时,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幷按照“引渡法”的有关条文,特别承诺不判赖死刑。但由于中加两国没有签定引渡协议,导致赖案赃款难以追回,赖昌星被引渡进展更慢。
虽然引渡颇为艰难,但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努力,让赖受到刑事惩处只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国反腐力度加大,另一方面贪官外逃增多(目前外逃资金高达五百多亿美元,这还只是官方公布的保守数字),为了堵住这条低风险、高收益的“外逃之路”,中国政府必须打通引渡通道。这条通道可以视作一条让全球看到中国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的“政治通道”。
此外,通过引渡外逃者、加强区际司法交流与协作,可以对外逃贪官形成高压态势,让其无处藏身,也让那些抱有侥幸之心,仍想外逃的贪官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