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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来稿:杨佳案后的法制思考,及建议

www.creaders.net | 2008-11-27 11:46:22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网友和合来稿: 杨佳已经被执行死刑。这一案件已经结束。但是,在某些人(特别是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中,似乎依然存在一些抵触心理。

 

我认为,此案中,有三处法理不够明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更进一步的案例解释,给予明确:

 

1。警察具有强制执法的权力。其中,强制执法被某些人理解成\"警察打人了\"。所以,在司法解释或者案例解释中,应该明确表明,强制执法行为,是警方合法的行为。

 

2。反对酷刑并不禁止轻刑取供。

在美国总统批准拉姆斯费尔德采用的手册中,就明确规定了十九种取供可以采用的轻刑。尽管遭到许多民众的反对,但是,至今完全合法。

 

中国的反酷刑法中,严格规定,使用的轻刑手段,不得造成任何对身体的长期伤害。另外也规定不得无理由任意用刑。

 

在杨佳案中,即便是对其使用了轻刑,也没有任何人检查出他受到了长期的身体伤害痕迹。所以,即便是使用了轻刑,也是在合法范围内。

 

需要在案例中,明确对公众说明,在中国的法律里,没有什么米兰达警告之说。嫌疑犯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警方也是可以采用轻刑取供的。这不是一种处罚,而是取供的合法过程。

米兰德警告,和沉默权,并不是什么基本人权。也不是美国宪法的内容。更不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内容。中国没有必要必须学习。

 

3。在中国,应该对杀人犯以精神病为由免除死刑的法律,给予更为严格的控制。

 

具体说就是,除非判定是120%确定的精神病人,并且是出于无恶意的伤害,才能免除精神病杀人犯的死刑。

对于任何仅仅是\"可能是精神病\",哪怕99%可能性,但是,有1%可能不是精神病者,统统不能免除死刑。

 

基本上说,即便是精神病杀人也应该判死刑。别学美国那种用精神病为杀人犯辩护的傻瓜做法。精神病又怎么样?精神病杀人照样应该被判死刑。在西方,得精神病的大象(或者其他动物)如果表现出对人类的威胁,都要给予枪毙呢。何况一个对其他人和整个社会有威胁的精神病人了。

 

所以说,按照法理,任何精神病(人或者动物),只要对社会和他人生命造成威胁,都应该被枪毙。

 

以精神病来为杀人犯辩护,更多可能是为有权势,有后门的人利用,让危害社会的人得以逍遥法外的手段。所以,我建议,对此类辩护,给予严格到几乎不可能的控制。

 

4。对于撒泼打滚,耍无赖的行为,尽快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法,建立合理的控制手段。

 

在美国,任何人如果敢于当街撒泼打滚,耍无赖,或者,在家里大声喧哗吵闹,都可以被邻居或者其他人报警。警察会立即制止你的这种行为。或者,把你带到警察局。

 

所谓的\"情绪不稳定\"之类的说法,并不能为你解脱。如果你\"情绪不稳定\",那么,就要让你到警察局去\"稳定情绪\"

 

中国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那些喜欢用耍无赖的手段的人,给予合理的控制。

 

另外,对刘晓原律师关于杨佳案\"法律程序不公\"的说法,本人的评论是:

 

 刘律师的确写了不少乱七八糟的文章。但是,我没有看到任何有据有理的说明。

特别是,当别人对他的说法给予反击后,他并无法提出反对意见。

 

第一,关于杨佳可能被打。我提出是强制执法过程。他没有提出反驳。

第二,关于杨佳可能是精神病。本人的司法解释是:仅仅”可能是精神病”不足以成为免除死刑的依据。

第三,对于企图煽动媒体干扰司法的律师,法庭可以给予”封口令”。中国法庭没有给你强硬的手段,仅仅是不理你,算是对你客气的了。

 

别对精神病人有那么大的成见。我认为,绝大多数精神病人都有能力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绝大多数的精神病人,其证词都具有法律效果。

 

但是,对于犯病和可能犯病的精神病人,如果进行”情绪不稳定”的胡闹,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行为进行控制。

 

即便是你没有精神病,但是,耍无赖撒泼。警方也可以对你进行控制。在控制之下,你的言论和证词照样具有法律效果。

杨佳的母亲在控制之下的言论是具有法律效果的。

 

在美国的华人都知道,面对警察和法官,靠耍无赖,撒泼打滚,不会对你自己的案子产生有利的作用。

 

中国的法制也应该学会这一点。总之就是,让人们明白,靠撒泼打滚耍无赖,不会对你的案例产生有利的作用。

 

同样,对于律师而言,依靠煽动媒体干扰司法,绝对不会对你的案子产生有利的作用。对于刘晓原律师而言,我想告诫他,任何企图采用煽动媒体干扰司法的行为,绝对不会让你产生有利的作用。

 

这才是一个法制社会应该产生的效果。

 

最后要说明,本人的所有建议,都已经通过网站,建议给中国最高法院。中国最高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都接受公众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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