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网友冼岩来稿:“邓贵大罪不至死”,这是主张“邓玉娇有罪”一方的主要依据。确实,邓贵大们不过是在娱乐场所要求色情服务而已,纵然搞错了对象,纵然使用了暴力,倒也不见得就罪该至死。但是,他死了也没有什么,算不得是多大的冤屈,因为所有的过错都在他本人,与别人无涉。
既然你施行强保,就要有着可能面对反抗的自觉。反抗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不造成伤害;伤害可能大,也可能小。不管结果如何,都是由你的强制行为造成的。对方没有反抗,或者反抗没造成伤害,或是伤害不大,这是你的“运”;反抗造成了大的伤害乃至死亡,这是你的“命”——你就当是出门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死好了。邓贵大的罪不至死,并不构成对邓玉娇反抗行为正当性的否定,哪怕邓贵大因此而丧命。在这个事件中,主动的、可以控制事态的是邓贵大,而不是邓玉娇;邓玉娇完全是被动的,她别无选择。正如交通事故要由主动肇事一方负全责一样,邓贵大死了也是白死。
从根本意义上说,邓玉娇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因为自由的真意就是“免于被强制的权利”。邓玉娇持刀反抗的目的,无非就是“免于被强制”。自由主义视“自由”为首要价值,即意味着为了“免于被强制”,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直至“免于被强制”这一目的实现。邓玉娇就是以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是否“防卫过当”,不能仅仅依据对强制者的伤害程度来判断,而更要看被强制者当时是否还有可“免于被强制”的其他替代手段。如果没有其他可选项,当时的行为及其后果就都是正当的。在这里,必要性即合理性。
情势酝酿至今,此案的社会导向意义已经十分明确:如果邓玉娇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不知道这“故意”一说是从何而来,莫非法律也生了斗鸡眼?),则意味着强势者的胜利,同时也警示世人:当弱者面对强者的强暴欺凌时,不得反抗,反抗的结果必然是再遭另一种更强大力量的强制,即法律的制裁;如果邓玉娇能够免于被起诉,乃至法律反过来追究强暴者的责任,那么,当以后强势者再施行强制时,就必须顾忌一二了,法律已经再也不是他们对付反抗者、保护自己的专属工具了——这将是弱势者以鲜血争取来的进步,不管这鲜血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在强势群体掌控一切的社会,弱者可以逼使强者让步的惟一手段,就是“血酬”。孙志刚案如此,希望杭州飙车案、巴东刺官案也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