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网友冼岩来稿:早就听闻党内有个《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一直没当真,也就没去认真学习。近日,继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后召开的中纪委全会,提出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受到媒体热捧,却不由令人诧异:难道此前的《规定》,竟没有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之类列入报告内容吗?那它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些什么了?工资收入吗?那不是你自己发的吗?工资条上都有,还用得着报告?
秉持我党“不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的优良传统,特找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一观,发现还真是冤枉人家了。这部于12年多以前就颁布、实施的《规定》,不但早就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而且要求还很具体。“如住房”一项就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一项包括“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够详尽了吗?
如此详尽细致的规定,却没能阻止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这或许足以令那些主张“以法治国”的人汗颜。但再仔细学习《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却发现其中另有奥妙。《规定》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上述情况,接受报告的却是“本级党组”,也就是领导干部自己;而且特别强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也就是不能让群众知道,更不能让群众监督;对于拒不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也没有规定多少惩罚,竟然是“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不痛不痒,说白了,就是走走过场。
看来,《规定》为领导干部考虑得很周到,保护也很充分,绝不至于引起领导干部们的抵触和恐慌。事实也是如此,12年多了,从未见有领导干部因报告上述情况而致使东窗事发的。想想也是道理,领导干部是我党最宝贵的财富和力量,党怎么会为难他们呢?何况,《规定》也是领导干部们自己制订出来的,岂有自己给自己套上紧箍咒的道理;要套,也是玩魔术——看起来都是死结,其实都是活扣。
不知道我说的这些有没有“泄露国家机密”,涉及《规定》的内容部分肯定没有触犯机密,因都是党报上刊登过的,但这种依据逻辑和事实所作的解读呢?
现在,中纪委又把12年前的“规定”翻出来,作为反腐制度建设的最新成就,而且特别强调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此处的“认真贯彻落实”,当然也包括对领导干部的充分保护了。中纪委的公报,等于诠释了四中全会的反腐部署和意图,领导干部们依然可以高枕无忧了。
由此可见,有些事情至少在近期内是用不着幻想的,大家都只是玩玩而已。也由此可见,一段时期内贪腐可能愈演愈烈,成为民怨、民愤的最大集聚点,并激化社会其他矛盾。更由此可见,如果说第一代领导人是以“开国功勋”赢得威望与支持,第二代凭“改革开放”,第三代靠“三个代表”,第四代是“科学发展观”,那么,以后的中国领导人如果要想真正赢取民心的话,惟有高祭起反腐大旗。但是,谁又能做到呢?第几代?中国还要等多久?能不能等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