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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国60年 磨出一把“双刃剑”?

www.creaders.net | 2010-07-20 11:23:06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评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官员“财产申报”新规的双刃剑与杀伤力

    万维网友巩胜利来稿:经过60数年的由原来“革命党”到现在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终于像全球所有的“法制国家”那样出笼了对执政官员的“财产申报”游戏规则。2010年7月11日,中国官方新华社授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这个《通知》。尽管这个《通知》是中国60数年的一个超越历史的新突破,但依然据“法制国家”有遥不可及的距离——因为该《通知》明文规定“申报内容不公开”,中国公民与媒体要履行此《通知》依然有继往开来的历史性断沟和屏障。由此可以预见:一个非阳光化可以普照下的中国,中国公民与媒体又怎样抵达这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社会”?没有法制的社会、法制国家,中国又怎样可以百年、千年建树、来源远流长?当然,中国颁布了新的官员财产和个人事项申报制度,也是中国60数年、开天辟地的一大进步,这个“进步”需要以“国家法律”的游戏规则加以确认和建树跟进。而“中共中央”虽说是执政党,但在全球国家范围内,党是根本不能与国家法律——“游戏规则”相提并论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毕竟没有通过13亿中国公民“举手”可否;这个《通知》规定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官员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将“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但对12亿多中国公民、以“公民权力”(国家《宪法》所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力)来玩这个国家公共公权力的“游戏规则”依然如隔山取火、遥不可及;与国际社会、“法制国家”所普遍实行的“申报制度”对全社会公开完全不同,这些“申报材料”并不向社会公开。因此,一般认为新规定甚至还不能像“世界杯”的任何“踢球”的任何一个“游戏规则”,其意义非常有限,甚至有限到60数年都莫能一视:历史上,任何一个不敢见“阳光”的“游戏规则”可以想象到怎样来“黑白”分明、来知结果?

    Ⅰ、“财产申报”报什么?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此“授权”规定全文,该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新规定所涉及的官员申报,按官员级别,由相应级别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规定要求“对报告材料,设专人妥善保管”。

    该规定,对县级以下的局、镇、乡、村等的“一把手”一手遮天提供了当然的土壤。该规定要求,上述官员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 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 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还要求,官员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官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免职”等处理。

    Ⅱ、不足与“法制国家”悖论

    这些申报材料只有在“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三种情况下,并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类似经典中国60年的“内部规定”,没有公民的任何公共权力),方可查阅。在无法获得官员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下,规定也提及,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经纪检、组织人事机关领导人审批,也可直接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以上该《规定》要求,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级别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而对“报告材料”,则要求“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以此为依据,根源上就是说:㈠、任何公民、公众参与与该《通知》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和当然的公民权力;㈡、“不向社会公开公示”,那么黑幕与漏洞则成“不向社会公开公示”唯一的挡箭牌和遮羞布;㈢“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一项,标志着这个规定的“人治”本色。而“主要负责人”,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人治”色彩已超出了此“规定”本身。而“不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当于黑幕、暗箱、黑手,索马里海盗之辈才能去干的事,何以公正以中国社会?中国法律?这意味此“申报制度”漏洞大于天、黑洞操作也在所不惜。

     Ⅲ、谁有资格审查官员申报真伪?

    按照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在的情况是:处罚越来越重,以前只批评教育,现在可免职。

    此《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9月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订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把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而最关键的区别是,2006年颁布实施规定对报告人违反规定的,只设计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此次颁布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方可查,但要经本单位批准。针对上报材料如何运用的问题,该该规定解读为两种运用方式:第一种是综合汇总程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第二种是查阅程序,即“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查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查阅。”“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规定》同时明确: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检察机关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均要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此《规定》的最大要害是:公民、社会、媒体参与被严重限制,就是说还不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制社会、公民社会“人人能玩的法律游戏”。

    总之,这不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社会60年至今、未来,来玩“依法治国”的一种“游戏规则”,也不是当今世界“法制国家”所能玩的游戏规则,肯定会在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社会实践中会被碰的头破血流、焦头烂额,但此河一开,将不废江河万古流!以执政党一党之见,来规则一个国家各级领导干部,全球各国之绝对罕见,前不见古人,但后再难有国家之来人。

    全球各国政要、“法制国家”政府年复一年、连续几十年的财产申报制度,让合法60多年的中国政府、政要格外举世尴尬:布什、奥巴马、萨科奇、梅德韦杰夫、普京等等从上政第一天起,都要在公开的媒体上公布自己的年度财产增减,供所有公民查看和验证……再到中国邻国韩国、新加坡、甚至中国台湾、香港等等几乎全球所有国家、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制度”都为中国树立了当然的历史、不可阻挡、绕过的榜样和国家法律垂范,中国国家领导人、地方领导人,“合法”的中国各级人民政府而言,也不得不面对这种空前、历史与现实、与日俱来的“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国家机制——势不可挡“法治国家”的各级领导人“财产申报制度”,也终于在中国60多年后出闸……否则,你说这个“合法”国家政府怎样来合法?又怎样让公民们“举手”来让你“合法”执政?(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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