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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突发事件法》到底有什么用?

www.creaders.net | 2010-10-12 10:24:01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网友巩胜利来稿:报载:“四川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见7日《南方都市

报》头条)。“征用个人财产”,到底能与不能?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为什么?这是一个“法制国家”根源建树的最尖端问题,不是这个国家的国务院、一个省、市、县等“立法”所能够解决的重大问题。公理与私理、法理与国家根本大法也非常简单明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有关公民财产的第一层;《宪法》此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第二层,这一层在“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的概念里,是与公民“协商”,而不是通常连“海盗”都不如的“抢劫”、“掠夺”;而第三层更为重要:显示要剥夺、改变中国公民“个人财产”的事,能够驾驭在《宪法》之上的“权限”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等都没有这种“权限”。那么“征用个人财产”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程序,一如法院剥夺、变更公民的财产,要完善当然的法律程序。很显然,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日前公布的这个《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本文简称为“突发事件法”)这一条,有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之嫌疑。

    还有,“四川拟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中,“突发事件”是什么级别的?谁才有权力做出这“突发事件”?由谁作出“突发事件”这个“命令”和“规定”?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还是乡级?不管是乡级、省级、还是国务院级的,用以“征用个人财产”正好与国家《宪法》保护的对象“个人财产”而相冲突,显然都不可能任意成立。因为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所有各级“法令”必须服从国家《宪法》。与此同时,还要界定的是,此“突发事件”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的“维稳灾害”、更还是“暴乱”等等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必须表明危害的程度,这是处理“突发事件”的根源所在,这是绝不容混淆的一个“紧急法”则。

    “征用个人财产”,等于“侵犯”了个人财产,与“剥夺”个人财产的结果是完全一样行为。但此程序推翻《宪法》的彼程序,程序的“合法”性事关重要,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结果、挽救更有现实的国家与公民的意义。实施“征用个人财产”后,可能有三种惯例必然的结果:一是“征用个人财产”或企业财团的财产,将“突发事件”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点;二是“征用个人财产”或企业财团的财产,却将“突发事件”的损失与“征用个人财产”损失几乎打平;三是“征用个人财产”或企业的财产,却将“突发事件”的成本与“征用个人财产”损失而高出若干倍。这样以“征用个人财产”的小老鼠,却换取了更大损失的大象?这又怎么办?一项法律出笼,必须考虑他的历史和人类的作用,一项“法律”和“游戏规则”就是不能留下任何空白和漏洞。

    这个《办法》一共7章66条,对政府(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辖权”若是由乡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或中央级政府的“突发事件”权限,那将非常可怕至极)在“突发事件”也就是“紧急”事件的处置行为准则,这让人想起各个国家都有的“战争特别法”“紧急法”以及世界爆发的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突发事件”,而人类所发生过的这两次世界大战中,就是世界大战的发起者希特勒纳粹政府也明确公开维持着中立国的利益不予侵犯、不能向“红十字”开战等等策略,这表明非法战争也在维护着初级的财产保护。形同与“紧急法”的“突发事件”,当然应该借鉴这种“法制国家”保护财产的基本实践和理念。
 
    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也就是“紧急法”而征用个人财产,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条件是中国还不是通常意义的“法制政府”,那么就必须首先在一定层面厘清自己的行政边界和程序的完整、正义性。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深入和建立,公民的个人权益、法律辖意已经得到根本的普及和规范,那么允许“征用个人财产”也必须有了清楚的条规和界线,但是,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练就的公权力对民众颐指气使的习性并未有效革除,直到61年后的今天,中国党政府边界在很多时候仍然模糊不清,甚至有些还停留在“革命党”的初期阶段,对私权力的僭越在很多时候表现严重越界(比如湖北公安在光天化日之下去党政机关暴力打人事件)。鉴于这样和中国法律长期的短缺和现实,各级政府即使有权“征用个人财产”,也必须最大限度地克制使用好这种权力的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完善立法、执法、监督等各方面如法院判决一样的个人签名、现场公证、责任人等所有程序,让“法律”不要变成一项恶法(不要象哥白尼那样被恶法说处死、也不要再演绎上海断指钓鱼事件那样的恶法)。现在,四川省这个《紧急法》公开征求意见,既然面向全社会、全体公民,你我他、我们都应该尽上一个公民应该的权力和责任,针对舆论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产生的强烈质疑,四川省的立法者有必要对“紧急法”特别是其中的“社会安全事件”、官员处置不当被围攻、贪官被声讨、人为事件、暴力事件、打砸抢事件等等给出明确当然的界定,尤其是对“征用个人财产”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符合《宪法》基本条件下的保护国家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否则,不能有效、最大化的保护人类生命、保护国家财产,保护个人财产,那么要这个《XXX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干什么用?    (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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