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网友冼岩来稿:恐怖活动泛指针对但不仅限于平民及民用设施的攻击方式。因为其伤及平民,一直被主流社会视为“非正义”。其实,正像战争存在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一样,恐怖活动也存在正义和非正义之分。
对于搞恐怖活动者,一直有一种指责,认为其行为是懦弱的表现,否则,为什么不真刀实枪的与对手正面较量呢?——这种指责当然是偏见,让实力对比悬殊的弱方,必须与强者正面作战,这不是战斗,而是送死或屠杀。恐怖活动与游击战一样,是一种扬长避短、避实击虚的斗争方式。如果要求弱方必须放弃这种迂回的战斗方式,那么也可以反过来要求强势的一方,放弃武器装备和其他优势,与弱势一方进行肉搏,前方愿不愿意干呢?如果不愿意(当然不会愿意),是不是也说明他们懦弱?这里要讨论的是正当性。一般说来,战争受害者对战争发动者实行的报复活动,是正义的。但恐怖活动的特点是伤及平民,如果并不是直接以平民作为目标,而仅仅是误伤,显示不损其正义性。即使是正义战争,也难免伤及平民。但是,如果是直接以平民作为伤害目标的恐怖活动呢?
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是针对西方式民主国家的平民发动恐怖活动,仍然是正义的。因为这些国家既称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民众能够决定国家的领导人选,左右国家政策,包括战争政策。民众既拥有此等决策权力,当然应该承受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不能说,后果只能由他们所选出的、本质是他们意志之执行者的政府官员来承担。尤其是那些支持战争发动者上台、推动了战争决策的国民,更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说,二战后期对德国、日本的轰炸是正义的,美国对广岛、长崎扔原子弹也是正义的;同理,伊战后,伊拉克人对美、英两国平民的袭击,也是正当的。
其二,如果是针对并非实行西方式民主制度的国家之平民发动恐怖活动,则是非正义的。因为这些国家的平民,既决定不了国家的领导人选,又左右不了国家政策;战争打还是不打,均与他们的意志及表达无关。所以,他们不应承受国家发动战争或对他人造成其他伤害的责任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