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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

www.creaders.net | 2007-08-30 10:47:25  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按照移民局的工作程序,如果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某些主要证据缺失,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RFE)。如果主要证据齐全,移民官则需要批准申请,而不必再要求申请人补充一些无关紧要的材料。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移民官并不完全遵守工作程序,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后,仍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长此以往,滥发RFE便成为影响移民局工作效率的固疾。移民局曾几度以备忘录的方式,澄清发放补证通知的标准,并要求移民官予以执行。

移民局在备忘录中反复澄清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在此,我们对美国法律中的两种不同举证标准做一简单介绍。一般而言,民事和行政法程序中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的证据”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而刑法程序的举证标准则是“确凿无疑的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移民局的备忘录重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的证据”,而不是“确凿无疑的证据”。

那么,何为“占优势的证据”呢?移民局的备忘录和相关规章并没有对此做具体解释。不过,按照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举证标准的区分,如果“确凿无疑的证据”必须达到99%的可靠性,那么,“占优势的证据”达到51%的可靠性即可满足举证要求。前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而后者则容许合理的怀疑。

尽管备忘录重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性的证据”,并不排除合理的怀疑,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有些移民官显然运用了错误的举证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这是造成某些移民官滥发RFE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收到应用了错误举证标准的RFE之后,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能够搜集到证据(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专家意见、当事人证词等)。同时,对于RFE中的不合理要求,申请人也应当据理力争,引述相关法律、法规、AAO及法院判例做出反驳。

从我们的经验看,回复RFE是一个申请人与移民官之间互动的讲理过程。移民官远非法律权威。由于缺少培训,再加之经验不足,一些移民官不免在法律问题上出错。面对移民官在法律上的错误,申请人不能回避,而必须摆事实、讲道理,做出有理、有力、有节的反驳。一份有理有据的回复给移民官提供了一个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经验证明,多数移民官在收到回复后会从善如流,做出正确决定。即使少数移民官固执己见,做出错误决定,一份有理有据的回复也为上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案例具体分析,如何反驳移民官在RFE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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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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