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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2007年我事务所处理的NIW与Eb-1A/B申请案做一小结,并指出移民局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NIW与EB-1B创造完美记录
2007年,我所共向移民局递交两百余件NIW与EB-1B申请。在已经递交的申请中,接近一半已经获得审理。在已获得审理的案件中,除一小部分正在处理RFE外,已经结案的申请全部获得批准。这一结果是客户和我们共同期望的,也是客户和我们共同努力所追求的。我们为已经获得批准的客户感到由衷高兴。
第一, 准确评估与合理建议。在NIW及EB-1B案件评估阶段,如果考虑各种主要因素以后,我们无法确定案件至少有一个合理的批准机会,我们会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申请,或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以备将来条件满足时再提出申请。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盲目提出申请,从而导致申请被据。
第二, 律师与客户的积极互动以及有效沟通。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法律技能为一个案件制定申请策略。但一个可行的策略是否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却有赖于客户与律师之间的积极互动与有效沟通。在这一点上,我们为自己的工作和每一位客户感到骄傲。我们有着最优秀的、令人尊重的客户群。他们积极配合我们的建议,尽可能充分地提供证据,并对我们的工作成果做出及时反馈。这使律师能够在申请的每一个环节上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优势和专业技能,以取得完满的结果。
第三, 九分努力加一分运气。无庸置疑,创造一项完美的记录,离不开律师与客户的共同努力。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过去一年的完美记录也意味着,移民局在处理我所递交的NIW和EB-1B申请时没有犯致命的错误。尽管移民局自2007年下半年起开始对NIW申请发出大量错误的RFE,我们将回复RFE视为纠正移民局错误的一个契机。同时,对于极端错误和过份偏颇的RFE,我们则通过各种渠道与移民局沟通,要求移民局及时纠正错误,以避免更多的申请人受错误RFE之害。近期,至少有一个NIW申请在收到极端错误的RFE后,经本所与移民局沟通后,移民局纠正了错误,收回了RFE,转而批准了这个申请。尽管这一案例迄今为止并不具有代表性,我们希望这是移民局改善工作方式的一个良好开端。
二、 EB-1A除一件外全部获得批准
2007年,我所共向移民局递交了五十余件EB-1A申请,其中约一半已经获得审理。从全年的情况看,EB-1A收到RFE的机会小于NIW。EB-1A的RFE主要集中在上半年Premium Processing的案件上。自从移民局停止Premium Processing服务后,EB-1A的RFE已经大为减少。
过去一年,我所递交的EB-1A申请的批准记录要逊色于NIW。在所有已经结案的EB-1A申请中,有一个案子被拒。这是去年我所被拒的唯一一个EB-1A申请案,也是去年我所被拒的唯一一个案例。在本案中,尽管律师与申请人均尽了最大努力,结果仍然令人遗憾。
在我所递交的大部分EB-1A申请中,申请人也同时提出NIW申请,作为后备选择。近来,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因EB-2的漫长排期而决定递交 EB-1A。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申请人同时递交NIW,以便多一重保险。
三、 移民局存在的问题
回顾过去一年,尽管从总体上讲,移民局的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在纠正错误和发放RFE方面仍然有待改善。
我们觉得,对于经验丰富的专业移民律师来讲,最困难的不是制定申请策略或准备申请文件,而是与移民局打交道。尤其是当移民局在某个申请案上犯错误之后,移民局内部纠正错误的过程经常是曲折漫长,令人失望。职是之故,我们尽可能地在每一个环节上,不给移民局提供犯错误的机会。即便如此,某些移民官仍然因为缺少培训或工作失职而犯各种错误。在我们有理由相信移民局出现错误后,一般会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的专线)与移民局沟通,以期移民局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局最终会纠正错误,只不过这个过程可能会长达数星期,甚至数月之久。缺少及时纠正错误的管理机制,这是移民局的一个痼疾。在过去一年中,移民局在这一方面并无改善。
移民局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滥发RFE。尽管移民局内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发文通报各中心,以期改正,但是效果甚微。滥发RFE既浪费申请人和律师的时间,也浪费移民局的宝贵资源。对于移民局这一损人不利己的做法,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多有分析,在此不加赘述。(读者可参阅“有关I-140 RFE的一组问与答”(见http://www.niwus.com/art071102.html)、“如何回复RFE中的错误要求? ”(见http://www.niwus.com/art0023.html), 以及“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见http://www.niwus.com/art0022.html))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移民局近来滥发RFE的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此,本所已经通过全美移民律师协会以及其他途径向移民局反映这种不正常现象。我们期待移民局在这方面会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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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
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
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
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
(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
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
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
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
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
Tel: (800) 878-1807
(713) 974-3893
Fax: (866) 608-2766
Email: zliu@niwus.com
Website: www.niw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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